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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法可依了

3.15特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法可依了 新动力300152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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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3·15 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

“ 为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3·15 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科融环境特向投资者普及要点知识,本期为第三期。”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2021年2月10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用法治的办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个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此外,《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职责。《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条例》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要求。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条例》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处置措施。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资金清退范围。《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作为非法集资领域第一部正式法规文件,《条例》的出台,让非法集资有法可依,有利于优化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效率;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有利于号召全员参与,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当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也需要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氛围,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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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52)作为中国电站动力锅炉自动点火技术的开创者,公司自创立之日起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公司发展,以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为重点,致力成为中国以及全世界环保行业的 “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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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300152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52)作为中国电站动力锅炉自动点火技术的开创者,公司自创立之日起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公司发展,以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为重点,致力成为中国以及全世界环保行业的 “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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