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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下手了,就在今天,其发布了一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起看看吧!
3月24号,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布了一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重点如下: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原来的企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的增值税需按3%进行缴纳,而现在无论季度销售额超没超过45万,都可以免征增值税,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无疑是个巨大的福利。但是要注意了,如果连续12个月开票金额超过500万,会被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就享受不到这一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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