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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CRS系统开放零申报及注册功能

最新!CRS系统开放零申报及注册功能 百达集团
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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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积募/黑募

预约阅读时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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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系统目前已开放“零申报”和“注册”功能,非零申报功能尚未开放,需要报送的私募小伙伴可以准备起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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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S报送需要做哪些步骤?


Step01: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


报送时,首先需要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CRS数据申报,即进行零申报或者非零申报。


报送网址:https://aeoi.chinatax.gov.cn/


Step02:中基协AMBERS系统


报送完数据以后,私募管理人需要登录AMBERS系统,在“管理人登记”项下找到“CRS年度报告”,于6月30日之前报送年度报告,如下图:





 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注册?


私募基金应当注册,可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一并注册在同一账户下。


发行契约型基金的私募基金公司如仅需完成零申报,无需对产品进行逐一注册。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填写金融机构类型?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选择“其他”,二级分类填写“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注册账户,如何添加旗下所管理的基金?

在零申报入口登录后添加代报机构,信息填写规则如下:


  • 纳税人识别号:非法人:填备案号或留空,法人: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 一级分类:其他,二级分类:私募基金;

  • 地址:可填写管理人地址;

  • 金融机构编码:未申请





 什么是CRS?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统一报告标准),旨在通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跨国自动交换打击在海外藏匿资产,以逃避本国税收的行为,是全球税收透明化、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产物。


CRS是OECD受G20委托于2014年7月发布的。截至2022年1月5日,已有121个国家与地区承诺实施CRS(美国未参与);中美之间通过FATCA(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进行税务信息交换。未来私募机构很有可能会进行CRS以及FATCA的双重报送工作。





 CRS在中国及私募业内是如何要求的?


中国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自动交换多边协议,并于2017年初颁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号文),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14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书面报告。


  • 14号公告定义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021年5月2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0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以下简称 Ambers 系统)增加“CRS 年度报告”功能,于2021年5月28日正式上线。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上一年度CRS年度报告。





金融机构违规将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14号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常见合规问题


(1)对旗下众多投资平台、基金哪些落入CRS合规申报范围不明确。

→ 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导致被处罚


(2)管理人对CRS法规不熟悉,投资人配合度低,双方沟通困难。

→ 尽职调查“放水”,或管理人变相协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导致被处罚


(3)“重申报,轻尽调”,把CRS合规简单理解成零申报,尽职调查缺乏有效方法论和工具。

→ 未开展尽职调查导致被处罚


(4)CRS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职责分工缺失

→ CRS合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无法按期完成申报导致被处罚


(5)对投资人资料和账户信息变更缺乏有效跟踪监控机制

→ 未建立监控机制导致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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