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中基协喊你“入会”啦,私募管理人入会流程、材料清单、常见反馈意见梳理

中基协喊你“入会”啦,私募管理人入会流程、材料清单、常见反馈意见梳理 百达集团
2022-03-09
0


编发:元年金服

预约阅读时长:13

"

2021年年底,中基协修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


各类会员入会门槛

 1 

观察会员

1. 在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规模不足十亿元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2. 私募证券类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三千万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千万元。


 2 

普通会员

1. 在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十亿元各类金融机构;

2. 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证券类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五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

 3 

联席会员

1.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2. 为基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4 

特别会员

1. 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2. 经副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或地方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3.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或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四十亿人民币(或等额其他币种)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4. 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5. 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5 

入会顺序

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


 6 

会费缴纳

根据《会费收缴办法》,协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会费分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四档。入会当年按照最低档交纳。

其中,观察会员会费金额为2万元。普通会员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2万元;

(二)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10万元;

(三)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20万元;

(四)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会费金额为60万元。


会费收缴须知

协会根据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结合自身收支情况及会员机构经营状况,可以减免部分会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会费。具体减免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因对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缴费困难的个别会员机构的减免申请,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向理事会报告。

会费收缴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七、八月份开始,具体时间以收到年会费缴纳通知为准,届时协会会将会费通知发送到AMBERS系统以及机构填写的主要联系人邮箱,日常请管理人及时维护联系人信息。

管理人需登录进入AMBERS系统,在首页-待办-通过线上选择银联(有企业银联和个人银联)或者汇付天下支付缴纳年会费。

协会可以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1. 逾期三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予以警示;

2. 逾期六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对其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3. 逾期一年(含)以上的,协会暂停其会员资格;

4. 逾期两年(含)以上的,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


 7

入会流程及协会常见反馈

一、准备工作

1. 自愿加入协会,拥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2.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3. 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基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

4. 会员代表人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遵守《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2)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3)普通会员、观察会员和联席会员的会员代表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首先对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尚未填报的信息进行补录,并核对相关迁移信息;其次按照要求完成相应信息更新。

6. 如之前管理人备案时未提交法律意见书,则在申请会员时需提交全套法律意见书。

二、申请材料准备及常见反馈

1.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根据拟申请会员分类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3. 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4. 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 历史经营情况说明

请核实贵机构是否存在小额贷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等业务;承诺不进行小额贷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等业务;上述问题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待审核通过后提交。


  • 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 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

1. 请上传所有高管最新的加盖机构公章及社保签章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存在第三方代缴,请说明代缴的必要性,并上传与第三方的代缴协议。

2. 请上传所有高管的社保缴纳证明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需加盖机构公章和社保签章。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在系统变更通过后提交入会申请。


  •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1. 请说明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人为实际控制人而非本机构的理由。

2. 机构上传的房租租赁合同与系统填报的注册、实际办公地址均不符合,请核实并整改。

3. 请多角度上传机构办公场景,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在系统变更通过后提交入会申请。

4. 房屋租赁合同已过期,请上传最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 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

1. 申请机构的实缴出资证明应上传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

2. 相关制度请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

3. 所有财务报表证明请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

4. 请上传一致行动人协议,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在系统变更通过后提交入会申请。


  •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5. 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

6. 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7. 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系统操作流程

第一步:上传会员登记信息相关附件

第二步:上传全套法律意见书(与管理人首次备案的要求一致)

第三步:选择申请会员类型和会员代表,并上传入会申请书及承诺函。(可下载协会模板)

中基协入会申请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主要审核流程如下:


首先,登录AMBERS系统,在“会员管理”模块下点击“会员申请”,如下图:

然后进入报送入会审核材料界面,填写会员登记信息,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2. 会员代表

3. 入会申请书

4. 会员代表签署承诺书

5. 根据协会要求上传的其他文件


 8

审批流程

一、初步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

1. 书面审核申请资料;

2. 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

3. 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4. 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5. 其他方式。

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入会申请的初步审核。

协会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说明、补充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协会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入会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二、会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入会结果最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全体会员名单并向普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对于未批准入会的,协会公示结果和原因。

未批准入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入会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附录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1年8月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会员权利义务】会员享有《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党的领导】协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行政领导】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类型

第六条【会员类型】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七条【普通会员】下列机构应当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经依法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八条【普通会员】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一)在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十亿元,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类金融机构)。

(二)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五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

第九条【联席会员】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联席会员: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为基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观察会员】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一)在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规模不足十亿元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三千万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千万元。

第十一条【特别会员】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二)经副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或地方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或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四十亿人民币(或等额其他币种),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四)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五)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二条【入会顺序】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 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会籍管理原则】协会对会员会籍进行动态管理,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入会、变更会员类型和终止会员资格结果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会员条件】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遵守协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二)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遵循自愿、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入会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通过协会网站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入会审核】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启动入会申请的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可以要求限期内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对会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申请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仅从事基金业务的,会员代表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除基金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业务的,会员代表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基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从事多种基金业务的,除会员代表以外,可以为每种业务指定一名业务代表,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有关职责。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继任人选。第十八条【理监事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理事、监事单位变更会员代表,需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相应职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所在单位变更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后继任相应职务。

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监事会责成该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会员资格变更】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 原会员资格由分立机构友好协商,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分立机构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会员资格终止,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第二十条【会员类型变更】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观察会 员可以申请变更成为普通会员。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齐备之日,启动会员类型变更申请的审核。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各类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模要求的,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

因从事的基金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会员类型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机构,应按照当前从事的基金业务重新申请变更会员类型,不能直接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资格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业务处于存续期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会员条件;

(三)注销工商、社团登记,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解散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的情形或依法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六)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根据上述(一)规定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书、有关批准文件或决定书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会员资格终止后,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联系人制度】协会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会员 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三条【交纳会费义务】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所从事基金相关业务发生重大变更;

(六)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行为】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利用会员资格为自身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宣传,未经允许冒用协会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

(二)恶意竞争、诋毁其他会员机构、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文化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行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信息报送、接受检查义务】会员应当按照协 会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奖励】对于为基金行业发展、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八条【奖励程序】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 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九条【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惩戒原则、程序、后果】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

协会有关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受到协会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协会的职务;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第三十一条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与基金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向协会申请予以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录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1年8月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费原则】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三条【会费收支管理】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会费】协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会费分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四档。入会当年按照最低档交纳。

第五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会费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 2 万元;

(二)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 10万元;

(三)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1 亿元(含)以上 2 亿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20 万元;

(四)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2 亿元(含)以上的,会费金额为60 万元。

第六条【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会费标准】观察会员会费金额为 2 万元。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费减免】协会根据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结合自身收支情况及会员机构经营状况,可以减免部分会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会费。具体减免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因对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缴费困难的个别会员机构的减免申请,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会员服务】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培训;

(三)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的制订;

(四)对会员进行自律检查,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六)投诉处理,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

(七)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九条【会费收缴管理措施】协会可以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 并对会员代表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对其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含)以上的,协会暂停其会员资格;

(四)逾期两年(含)以上的,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第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2年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分析报告

全国政协委员张懿宸:私募股权行业发展应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

私募基金"双GP"模式下,非管理人GP的投资决策权与业绩报酬

3月私募合规日历,请查收!


点击下方关注,了解更多私募财税资讯!

附注:非本公众号原创所转载的文章仅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百达集团
国内领先及专注于各类资管机构前中后台运营的企业—站式服务平台,百达致力于提供但不限于证券、基金、股权、财务前后端一系列企业服务。关注我们,实时掌握金融、财税领域动态。联系电话:0755-82772046
内容 63
粉丝 0
百达集团 国内领先及专注于各类资管机构前中后台运营的企业—站式服务平台,百达致力于提供但不限于证券、基金、股权、财务前后端一系列企业服务。关注我们,实时掌握金融、财税领域动态。联系电话:0755-82772046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