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近日颁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一步明确船舶检验的技术要求与执行标准。该《规则》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船长5米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包括新造船舶和现有营运船舶。对于船长不足5米的国内航行海船,如申请法定检验,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除外船舶类型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
船长20米及以上的木质船舶
潜水器、游艇、渔船
地效翼船
移动式平台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公务船
三、检验依据与实施要求
自2025年11月1日起,所有国内航行海船接受检验时,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任务时,均应严格遵循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发布的有关船舶技术法规(详见附录1)为法定检验的技术依据。
此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除符合本《规则》外,还应分别遵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四、检验流程概览
1. 检验申请
船舶建造前,船东或其授权的建造/修理单位应向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
船舶类型与主要要素
计划船员及工作人员数量
安放龙骨日期
申请法定证书类别
船舶设计单位信息
同时需附上建造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权责,特别包括:
设计/建造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则;
建造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制度,确保按图施工;
建立安全、质量与进度协调机制,不得因赶工降低标准;
明确图纸审批、设备采购、现场检验、试验、交船等环节的责任归属。
2. 建造检验流程
检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图纸审批:审查并批准船舶设计,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现场检验:验船师监督建造过程,确保符合图纸与规则要求;
证书签发: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签发法定证书。
现场检验采用多种方式结合:
巡检:不定期随机抽查建造过程与工艺;
见证:对关键试验、调试项目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对分段合拢、设备安装等关键节点进行查验;
查验:核查工艺记录、试验结果及人员资质等文件。
建造/修理单位应配合验船师工作,提供必要检验条件与安全环境。
3. 开工前条件检查
在下列情况下,检验机构应在开工前对设计与建造单位的能力进行检查:
首次合作或间隔一年以上再次承接建造;
单位发生重大管理或人事变动;
主要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设计或建造船型有重大差异。
检查范围涵盖:
企业资质与人员配置;
设施设备适应性(船台、船坞、起重设备等);
质量控制体系与自检制度;
建造工艺与安全措施;
设计单位的技术能力与支持保障。
如发现重大问题,须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整改,并在开工前完成整改确认。
4. 检验策划
检验开始前,检验机构应组织船东、设计单位与建造单位召开开工会议,共同商定:
建造计划与时间节点;
适用技术规则与产品持证要求;
检验安排及问题处理机制;
形成会议记录,明确各方职责。
建造单位应据此制定检验与试验计划,报检验机构审批,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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