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国批准、接受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与决议,进一步提升集装箱运输和作业安全水平,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式颁布《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5)》。该规则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箱主所拥有的各类集装箱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船运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散装容器、近海集装箱及安装锂电池的集装箱等。除另有规定外,制造单位或箱主须向海事局授权的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配合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规则明确,其适用范围涵盖自2025年10月1日及之后新建或完成改装的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含纤维增强塑料材质)、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散装容器、近海集装箱、IMO罐柜以及储能集装箱。
对于规则生效前已投入使用的现有集装箱及相关设备,包括可移动罐柜、MEGCs、散装容器和近海集装箱,应继续符合其建造时依据的原法规和技术标准。
在检验要求方面,规则详细规定了检验内容,主要包括结构完整性、安全标识、箱体密封性能、装卸装置可靠性、危险货物运输附加安全条件(若适用)、锂电池系统安全性(如安装)等项目。所有集装箱须按规定周期接受首次检验、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并在箱体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检验标志。
我国集装箱检验制度源于1978年。伴随集装箱运输业的蓬勃发展和安全监管需求的提升,原船舶检验局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参照《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于1979年制定并试行首部《集装箱检验规范》。该国际公约于1981年9月23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在此基础上,1998年船舶检验局进一步出台《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8)》,逐步构建起与国际接轨且符合中国国情的集装箱法定检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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