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防火门是船舶重要的被动防火设施,与舱壁共同构成耐火分隔,在火灾发生时有效阻隔火势蔓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此外,防火门通常还具备气密、水密或风雨密等密封功能,以及隔声、电磁屏蔽或核辐射屏蔽等附加性能。
法规依据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各类船舶须在评估火灾风险的基础上,采用耐火分隔将船舶划分为若干独立区域。其核心目的在于:在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与控制站之间建立耐热与防烟的分界面,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火势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为人员疏散和灭火行动争取时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船舶和海上设施上安装使用“A”、“B”、“H”级耐火分隔要求的舱室和走道上的门。
防火门型式
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单扇防火门
双扇防火门
滑动式防火门(防火移门)
电梯防火门
卷帘式防火门
试验方法与要求
材质报告审查:主要原材料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钢板/钢厂质保书
绝热材料船级社产品认可证书
防火门锁船级社产品认可证书
尺寸检查:样品外形尺寸及间隙应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表面质量检查:样品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划伤等缺陷;如进行涂装,漆膜应均匀,无流挂、起皱或脱落。
强度试验(不适用于卷帘门、移门、电梯门):
将门扇打开60°后自由落下三次,门扇及门框应保持结构完整,无损坏。
启闭试验(不适用于卷帘门、移门、电梯门):
竖直安装的门在反向倾斜3.5°状态下进行启闭试验,重复三次,门扇应开启灵活、无异常响声,关闭时锁舌能轻松插入锁舌扣。
标准耐火试验:
应按照IMO 2010 FTP规则第3部分或 ISO/TR834-3与IMO 2010 FTP Code Part 3的要求执行。
耐火性能要求
1.完整性要求
A 级防火门(含 A-60、A-30、A-15、A-0):应通过1小时标准耐火试验,试验结束后须保持完整,阻止烟雾及火焰穿透。
B 级防火门(含 B-15、B-0):应通过0.5小时标准耐火试验,试验结束后须保持完整,阻止火焰穿透。
H 级防火门(含 H-120、H-60、H-30、H-0):应通过2小时标准耐火试验,试验结束后须保持完整,阻止烟雾及火焰穿透。
2. 隔热性要求
A-0、B-0、H-0 级防火门:仅需满足完整性要求。
A-60、A-30、A-15、H-120、H-60、H-30 级防火门:在标准耐火试验中,其背火面应按 IMO 2010 FTP 规则第3部分附录1第7.6.3款设置热电偶,在规定时间内:
平均温升不超过140℃
任一点(含接头)温升不超过180℃
B-15级防火门:任一点温升不超过225℃。
结语
船用防火门是保障船舶防火安全的核心设备,其设计、制造与认证须严格遵循SOLAS公约及船级社规范。建议相关单位在采购、安装与检验全过程中严格把控质量与技术符合性,共同维护海上人命、财产与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