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焊接工艺认可概述
1.1 本章适用于船舶、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制造厂常用可焊接钢材和铝合金材料的焊接结构生产前的焊接工艺认可。本章所述的双相不锈钢包含节镍型双相不锈钢。
1.2 本章关于铝合金焊接工艺认可的要求仅适用于铝合金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焊(MIG)、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焊(TIG)和等离子焊等焊接方法。
1.3 本章未作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焊接工艺,应由工厂提供相关的资料,经 CCS 评定(必要时进行认可试验)后认可。相应的认可范围由 CCS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1.4 液化气船液货舱和处理用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认可应满足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的第6章的相关要求。
2 焊接工艺文件
2.1 焊接工艺计划书(PWPS)是由船厂或产品制造厂在焊接工艺认可试验前编制,用以指导完成焊接工艺认可试验的技术文件。焊接工艺计划书应包括焊接工艺规程中所有的技术参数。在认可试验中,可根据试验的结果对相关的技术参数进行修改和完善。
2.2 焊接工艺试验报告(WPQR)是准确描述和详细记录焊接工艺认可试验中实际使用和得到的技术参数的技术文件,用作焊接工艺规程认可的依据。报告中涉及的每项试验结果(包括复试结果)均应予以评价。
2.3 焊接工艺规程(WPS)是工厂根据合格的焊接工艺试验报告,对焊接工艺计划书修改完善后并经 CCS 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用以指导产品生产焊接。
3 认可
3.1 建立并证明一项焊接工艺规程是否对某一具体用途的适用性是制造者的责任。在开工建造前,工厂应结合本厂的技术条件和生产经验,制定产品建造焊接工艺汇总表交验船师认可。汇总表中应针对建造中焊缝出现于结构与节点的不同位置、形式和尺寸,列出拟使用的焊接工艺规程的名称和编号。
3.2 通常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进行工艺认可试验,以验证制造厂具备使用该工艺进行焊接作业的适当资质。工厂应制定详细的焊接工艺计划书。提交认可的焊接工艺计划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母材的牌号、级别、厚度和交货状态;
(2)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的型号、等级和规格;
(3) 焊接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
(4) 坡口设计、加工要求及衬垫材料(如有时);
(5) 焊道布置和焊接顺序;
(6) 焊接位置(平、立、横、仰焊等);
(7) 焊接规范参数(电源极性、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和保护气体流量);
(8) 焊前预热和道间温度、焊后热处理及焊后消除应力的措施等;
(9) 施焊环境:现场施焊或车间施焊;
(10) 其他有关的特殊要求。
3.3 试件的焊接和试样的试验应由验船师在场见证。
3.4 试验过程中应将试验用的参数和结果记入焊接工艺试验报告,见证验船师应在试验报告上签署。
3.5 工厂应根据试验结果,编写完整的焊接工艺规程,并附以试验报告一起提交CCS认可。
3.6 当试验结果不满足相关要求,且按本篇第1章1.2.5.2~1.2.5.4进行复验仍不合格时,制造厂应调整焊接工艺计划书,并按更新内容重新进行焊接试验。
3.7 当工厂对已批准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改动时,应将所有改动的内容提交CCS审核。CCS根据改动的具体内容决定是否重做焊接工艺认可试验。
3.8 一个制造厂取得的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适用于具有相同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条件的车间。
4 认可焊接工艺的适用范围
4.1 本小节下列各项条件相互独立,任一项目的变化范围超过适用范围时,一般均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认可试验。
4.2 焊接方法的认可范围通常仅限于认可试验所用的方法。认可的多道焊工艺不能应用于单道焊,并且在铝合金焊接中认可的单道焊工艺也不能应用于多道焊。对于多种焊接方法组合的焊接工艺认可,一般应采用组合焊试验,认可后仅适用于与试验相同顺序的组合焊工艺。对船体结构用钢,也可采用各种独立焊接方法分别进行工艺认可。
5 焊工资格考试
5.1 适用范围
5.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上设施的结构、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及管系等的碳钢、碳锰钢、合金钢及铝合金的熔化焊(包括焊条电弧焊、半自动焊和TIG焊)焊工考试。
5.1.2 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氧-乙炔气焊焊工考试。
5.1.3 母材、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不同于本章规定者,其焊工资格考试要求应提交CCS认可。
5.1.4 对从事专门产品焊接的焊工考试方法,由CCS另行考虑。
5.1.5 负责对全机械化和自动化焊接设备(如埋弧焊、重力焊、气电焊和带有自动行走装置的MAG焊等)进行参数设置和/或调节的焊接操作者,不论其是否操作设备均应考试。但只操作设备而不进行参数设置和/或调节的焊接操作者,如果具有相关焊接工作经历且产品焊缝符合质量要求,则可不必考试。
焊接操作者的资格考试和认可范围参照ISO14732要求。
5.2 一般要求
5.2.1 在船厂和制造厂从事上述 5.1.1所涉及范围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应按本章要求进行考试并取得由 CCS 颁发的能力认证证书。
5.2.2 本章要求同时适用于新造船和修船中的焊接。
5.2.3 焊工的培训、资质控制和技能保持是船厂和制造厂的责任。验船师应核实并确认焊工具有的资质。
5.2.4 根据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考试合格的焊工或焊接操作工,如果考试项目、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等同于本章要求,经 CCS 同意,也可以从事船体结构和相关产品的焊接工作。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时须完全使用,不允许不同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部分使用或交叉使用。
5.2.5 有关工厂/培训机构可单独或联合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按本章要求具体实施焊工资格考试。焊工考试委员会一般应由工厂技术负责人、焊接工程技术人员、焊接质量检验人员、有经验的技术工人等人组成,并经CCS认可。
5.3 报考条件
5.3.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考委会提出申请。报考人经审查批准,可参加考试:
(1) 持有技校焊接专业毕业证书,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2) 能独立承担焊接工作,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3) 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者。
(4) 参加水下焊工考试者,还应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证书或潜水学校颁发的潜水员毕业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水下焊接技能。
5.4 考试科目分类
5.4.1 根据产品类型,焊工资格分为船舶与海上设施焊工(S)、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B)两大类。
5.4.2 焊工可根据从事焊接作业的实际要求确定进行对接焊和/或填角焊考试。
5.4.3 对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需要时还应进行插入式管板角接焊的专门考试。
5.5 复试与重新考试
5.5.1 当一个焊工未通过全部试验项目时,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 当部分试验未满足要求时,复试可立即进行,针对不合格的每种焊接接头和位置重新焊接试件。这种情况下,对每个不合格项应取双倍试样进行试验。所有复试结果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2) 当所有试验项目结果均未满足要求,或按 5.5.1(1)规定进行复试未满足要求时,焊工应进一步培训和实践后重新申请考试。
5.5.2 当有特定的理由对焊工的能力表示怀疑,或焊工资格已超过有效期,焊工应按本章第 2 节的考试要求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5.5.3 由于加工不当造成任何试样不符合尺寸规定时,应重新焊接试件后进行试验。
5.6 证书
5.6.1 当焊工通过资格考试后,通常由CCS颁发能力认证证书。各船厂和制造厂应对焊工证书的有效期和适用范围负责。
5.6.2 焊工能力认证证书应包含下列项目:
(1) 母材、焊接方法、填充金属类型、焊接接头类型、板厚(管子包括壁厚和管径)和焊接位置的覆盖范围,工作水深(仅对水下焊工);
(2) 有效期满日期;
(3) 焊工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及照片;
(4) 船厂/制造厂名称。
5.6.3 证书颁发时,相关文件(如试验报告和/或延证的验证记录)应作为证书复印件的附件存档。
5.6.4 每位焊工的资格认可状态,在有要求时,均应能被 CCS 验证。
5.7 有效期
5.7.1 初次进行焊工考试时,所有试验通过后,焊工资格有效期通常从证书颁发之日开始。
5.7.2 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下,每隔 6 个月应由船厂/制造厂负责生产焊接质量的人员(如质检部门负责人)在证书上签字:
(1) 焊工在现有认可范围内连续从事焊接工作,间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2) 焊工的工作通常与考试的技术条件相一致;
(3) 有效期内未发生因焊工的知识和/或技能欠缺而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
5.7.3 如果上述条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应通知 CCS,取消焊工能力认证证书。经 CCS 同意,如用 5.7.4 方法之一进行重新验证并通过,焊工能力认证证书有效性可延续,并在签发证书时注明所选用的方法。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考试合格的焊工,在重新验证时应使用 5.7.4 方法之一进行重新验证。
5.7.4 除定位焊工能力认证证书长期有效外,为延续焊工证书有效性,所有焊工在满足 5.7.2 的要求下,应由 CCS 定期进行重新验证。焊工技能应由下列之一方法进行周期性验证:
(1) 每 3 年焊工重新进行考试;
(2) 每 2 年进行验证:在 2 年有效期的最后 6 个月期间,对焊工焊接的 2 条焊缝进行射线检测或超声波检测或破坏性试验并作记录。该焊缝应重现初次考试条件(除板厚)。这些试验通过后可使焊工资格延期 2 年。
(3) 焊工能力认证证书长期有效,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 CCS 同意。CCS 与船厂或制造厂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每不超过 3 年由 CCS 重新审查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