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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内容解读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内容解读 化妆品原料Plus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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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5月26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6年5月26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08号),(以下称《新规范》)。这项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新规范》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公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新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仅涉及了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发生改变的产品,其原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化妆品卫生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1.名称及体例变化

行政管理部门将法规名称由《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修改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以下称《新规范》),《新规范》由原来的五章更改为八章,分别是概述、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要求、化妆品准用组分要求、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学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章节结构更趋合理和完整。


2.概述

《新规范》概述部分阐述了规范的内容、适用范围、相关术语和释义以及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如对化妆品涉及到的原料(原料、新原料、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产品(淋洗/驻留、眼部/口唇/体用/肤用、儿童、专业使用)、包材及安全性风险物质等术语进行了明确释义。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包括了一般要求、配方要求、微生物学指标要求、有害物质限值要求、包装材料要求、标签要求、儿童产品要求、原料要求等,其中将致病菌“粪大肠菌群”的名称修改为“耐热大肠菌群”,并对有害物质的种类和限值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详见表1)。

 

3.禁用成分

化妆品禁用组分是指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新规范》中禁用组分分列2个表,化妆品禁用组分共1290种,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组分共98种。增加了部分禁用组分如“二甘醇”、“维生素K-1”等,有些组分因安全问题从原限用或准用组分表中删除而纳入禁用组分表中,如“斑蝥素”原作为限用物质可用于育发产品,但由于具有强刺激性,会引起免疫功能下降,使皮肤发赤发泡,因此被欧盟列为禁用物质。类似的还有“带游离氨基的4-氨基苯甲酸酯类"等。


化妆品禁用组分包括但不仅限于禁用组分表中物质。表中所列物质可能因为非故意因素存在于化妆品成品中,或来源于天然或合成原料中的杂质,或来源于包装材料,或来源于产品的生产或储存等过程。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生产条件下,如果禁用组分的存在在技术上是不可避免的,则应满足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也就是化妆品成品必须满足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4.限用组分

限用组分是指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若超出此限制条件,则被禁止使用。如“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滑石:水合硅酸镁”、“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等均为常用限用物质。


《新规范》中的限用组分从原来的73种(类)调整为47种。出于安全考虑,《新规范》删除并禁用组分“斑蝥素”,删除组分“三氯卡班”,新增组分“月桂醇醚-9”;出于监管范围的考虑,删除了涉及口腔卫生产品牙膏、肥皂、人造指甲系统的组分,如“6-甲基香豆素”、“过氧苯甲酰”、“氢醌”等;


针对“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苯扎氯铵、苯扎溴铵、苯扎糖精铵”、“苯甲酸及其钠盐”、“苯氧异丙醇”、“水杨酸”、“吡硫鎓锌”、“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甲醛”和“苯甲醇”等既可作为防腐剂使用,也可作为限用物质使用的组分,若其使用的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将“无机亚硫酸盐和亚硫酸氢盐”界定为“亚硫酸钠”、“亚硫酸钾”、“亚硫酸铵”、“亚硫酸氢钠”、“亚硫酸氢钾”、“亚硫酸氢铵”、“焦亚硫酸钠”和“焦亚硫酸钾”等;当配方中使用“水杨酸”时,产品有可能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并长期与皮肤接触时,需在标签上标注标注“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5.准用组分

5.1 准用防腐剂

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是指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配方中加入的物质。《新规范》中准用防腐剂从原来的56种(类)调整为51种(类)。删除并禁用“氯乙酰胺”、“甲基二溴戊二腈”、“季铵盐-15”和“碘酸钠”等组分,删除组分“乌洛托品”。


羟苯酯类是化妆品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类防腐剂,但今后其中的“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isopropylparaben)及其盐”、“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isobutylparaben)及其盐”和“4-羟基苯甲酸苯酯(phenylparaben)及其盐”等将不得再用于化妆品。用于化妆品时,单一酯最大用量为0.4%(以酸计),混合酯的最大用量为0.8%(以酸计),且羟苯丙酯及其盐类之和不得超过0.14%(以酸计)、丁酯(即羟苯丁酯)及其盐类之和不得超过0.14%(以酸计)。


甲醛缓释体类防腐剂主要是通过在化妆品体系中缓慢释放出极少量的游离甲醛,从而发挥甲醛在杀灭微生物方面的作用使化妆品免受微生物破坏。“咪唑烷基脲”、“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DMDM乙内酰脲”、“羟甲基甘氨酸钠”、“甲醛和多聚甲醛”和“2-溴-2-硝基-1,3-丙二醇”等均属此类防腐剂,《新规范》规定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且不得用于喷雾产品。


相对进口产品,“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在国产化妆品中的使用率更高。《新规范》对其在不同产品中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进行了调整,如在驻留类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01%,但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不得用于体霜和体乳。在大面积应用于身体的产品中不得使用,但在局部用产品中可以规范使用。若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时(洗浴用品和香波除外),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俗称卡松,其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甲基异噻唑啉酮质量比为3:1。此混合物与成分之一的“甲基异噻唑啉酮”单质均为化妆品常用防腐剂,但人体皮肤接触高浓度的甲基异噻唑啉酮及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会引起过敏性皮炎。《新规范》要求混合物仅可在淋洗类产品中使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甲基异噻唑啉酮(质量比为3:1)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0015%,且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新规范》要求当配方中使用“水杨酸”作为防腐剂时,如产品有可能被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期接触需在标签上作标注“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


5.2 防晒剂

化妆品准用防晒剂是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如二氧化钛、氧化锌、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等均为常用防晒剂。


《新规范》中准用防晒剂从原来的28种(类)调整为27种(类),删除“对氨基苯甲酸”组分;若防晒剂的加入仅是为了保障产品性稳定,如为了保护产品免受紫外线损害而将防晒剂加至非防晒类化妆品中,此时防晒剂的使用可不受规范限制,但其使用量须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是安全的。


5.3准用着色剂

化妆品准用着色剂是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新规范》中化妆品准用着色剂共157种(类)。新增组分“五倍子(GALLARHOIS)提取物”,五倍子源于“盐肤木、青麸杨或红麸杨叶上的虫瘿”,但其若与硫酸亚铁配合使用时,仅限用于染发产品。


5.4准用染发剂

化妆品准用染发剂是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新规范》中化妆品准用染发剂共74种(类)。刪除并禁用19种(类)成分,删除2种成分,将“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按“氧化型染发产品”和“非氧化型染发产品”区分。修改注解如染发产品标签上均需标注以下警示语:染发剂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使用前请阅读说明书,并按照其要求使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


6.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2016年6月1日,CFDA发布《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就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提出管理要求,包括防晒指数(SPF)标识和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等。


关于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公告要求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应当标识为SPF50+。2016年8月15曰,CFDA《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568号)再次明确了标识原则,即2≤SPF≤5,标识实测值;6≤SPF≤50,下同)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SPF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SPF)应标注“50+”;SPF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标识上限为“50+”,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关于宣称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标识,公告要求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公告还要求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大于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7.其他

理化检测方法由27种(类)扩充至77种(类),明确了理化检验方法的相关要求,规定了部分通用检测方法,并分别对其他禁限用、准用组分的检测方法进行了规定。


微生物检验方法和毒理学试验方法也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参考来源: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_2015版_内容解读_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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