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Noreen,首发于支付宝“金融简单说—金融凯侃”,欢迎关注。
摘要:致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文章者。

日前,小伙伴发现某某头条“QI资讯”及多个微信公众号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了本平台的数篇文章,未说明文章系属转载,更未见作者信息。小伙伴与“QI资讯”交涉过后,仍有部分文章未被采取保护措施;向某某头条投诉反映后,至今未获得该平台任何反馈。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爆炸,确实扩宽了知识的传播范围和速度。但信息爆炸不代表信息可以裸奔,知识的著作权,依然应当得到尊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比如,小伙伴们把自己辛苦码出来的文章发表在“金融简单说-金融凯侃”平台上,就是行使了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除非该法另有规定,否则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而作者的认定情形如下:(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某某头条“QI资讯”转载了本平台《个人征信数据采集,你要了解的事》,没有注明转载,更没有写明作者。这严重误导观众以为他就是这文的作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写这文小伙伴的署名权了!
这得区分使用目的。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属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此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某某头条“QI资讯”转载我们的文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那么他在转载前应该征着我们的许可,如果我们要求支付报酬,他也应当支付报酬。
总之,不管是无需获得授权的合理使用,还是经授权使用,都应该在使用时指明作者。
有的公众号在未取得作者授权就转载了文章,然后在在文章底下说如果侵权,欢迎原创作者跟他们联系。他们这样先斩后奏的行为真的可以吗?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简单的说,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文章,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像某某头条“QI资讯”那样,未经我们许可就转载的我们文章到自己平台,甚至不注明转载的行为,都是不行的!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改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侵权的作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书面通知后,仍不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的,构成侵权。某某头条在收到我们对“QI资讯”非法转载文章的投诉时,应当及时删除相关文章,然而它并没有这么做。难道是在等我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详细要求进行书面通知?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们已利用相关网络平台,要求某某头条和“QI资讯” 他们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删除擅自违法转载的文章。
后 记
未经允许,直接把别人的文章发在了自己的平台上,还不附上转载说明及作者信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啦喂!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