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中心”)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浙江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浙江中心针对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提供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和《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登记要求:
第十条 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一条 主体备案申请经浙江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对于不合格申请浙江中心将及时通知,并定期在浙江中心官网公布合格单位名单。代理机构在浙江中心登记审核后,可在浙江中心预审系统内办理备案主体委托的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浙江中心申请信息变更。浙江中心对信息更新未完成单位,暂缓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三条 浙江中心定期开展备案主体信息复核。备案主体未完成信息复核的,暂缓专利预审服务。备案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三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中心根据自身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在保障备案主体基本预审额度的基础上,综合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地区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等因素,建立并实施梯度化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浙江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行为,采取暂停专利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登记或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年:
第二十三条 浙江中心对违反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当事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中心提出异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浙江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关注浙江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积极参加浙江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跟进处理有关事务,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单位、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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