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中心对现行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2月20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专利预审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广东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备案主体应当遵循守法、遵规原则,严格遵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
(五)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备案主体经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九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服务或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一年内2次及以上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内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不得超过3件,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需求的,可向广东中心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请求书》,经广东中心审核后方可提交,未经审核的视为干扰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广东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注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暂停预审服务,直至完成变更审核。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应妥善管理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首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可通过邮件发送证明材料至广东中心找回;再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相关负责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广东中心现场核查后找回;对于再次找回账号密码后又丢失的,视为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备案。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四)无其他不良记录。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中心2023年7月5日印发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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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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