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必要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商平台自营误导责任
《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即使非实际自营但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自营的,平台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规定》第8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换购商品造成损害的,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免费或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直播营销民事责任
《规定》第11条明确了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时的民事责任,若其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平台内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
《规定》第18条和第19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或审查许可证的,需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来源:杭州电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