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担忧此举是否意味着同居即“被结婚”,分手需“分家产”。
婚前同居纳入家庭成员关系认定
11月25日,最高检在“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主题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关系范畴。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表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对存在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予以家庭成员身份认定,并将精神虐待等非身体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实现对受害者的全方位保护。
填补法律空白,强化家暴防治
长期以来,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因缺乏“家庭成员”身份认定,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如“包丽案”,施暴者一度因法律适用难题逃脱刑事制裁。
此次认定填补了反家暴领域的法律空白,使精神控制、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行为也能依法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提升司法打击力度。
仅限反家暴领域,不等于承认事实婚姻
需要强调的是,该认定仅适用于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件,并不代表法律承认“事实婚姻”。
在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离婚补偿等民事权利义务方面,婚姻与同居仍严格区分。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不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