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领域:计量类;
违法行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
案例介绍:
当事人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涉案的电子计量器对农产品进行称重用于经营活动结算,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该电子计量器具未见强检合格标志,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当事人未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作出200 元罚款 的处罚。
简案快办系统操作指引
选择违法行为。
针对选定的违法行为,系统可自动关联对应的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及相关要素,并完成文书的自动填充。
自动生成笔录及文书
系统自动生成全套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