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领域:广告类(广告主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广告;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案例介绍:
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网站,发布含有某品牌卸妆水敏感肌温和深层清洁净卸彩妆 500ml 使用有“99%有效卸除彩妆,97%能很好的缓和”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广告内容的合法有效
证明手续。
违反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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