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领域:食品类;
违法行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案例介绍:
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早餐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早餐店门前有大量积水,并且有暴露垃圾,地面和堆放的杂物上有严重污迹,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同时存在蚊蝇滋生隐患。
违反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示。”的规定。
处罚依据: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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