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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大汇简案快办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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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领域:食品类;违法行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领域:食品类

违法行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案例介绍:

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早餐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早餐店门前有大量积水,并且有暴露垃圾,地面和堆放的杂物上有严重污迹,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同时存在蚊蝇滋生隐患。


违反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示。”的规定。


处罚依据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简案快办系统操作指引


选择违法行为。

针对选定的违法行为,系统可自动关联对应的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及相关要素,并完成文书的自动填充。


自动生成笔录及文书

系统自动生成《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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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汇简案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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