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大汇简案快办
2025-11-24
0
导读:案件领域:食品类;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案件领域:食品类

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案例介绍:

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饮料(生产日期:2024 年10月12日,保质期9个月月)用于销售,至 2025年11月19日已销售0瓶,库存1瓶,购进价格为4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


违反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50元罚款处罚。


简案快办系统操作指引


选择违法行为。

针对选定的违法行为,系统可自动关联对应的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及相关要素,并完成文书的自动填充。


自动生成笔录及文书

系统自动生成全套文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大汇简案快办
市场监管“简案快办”软件,通过“数字化+智能化”重构执法流程,支持在线固证、智能文书生成、电子送达、案卷自动归档,实现案件办理“一次录入、全程网办”。
内容 13
粉丝 0
大汇简案快办 市场监管“简案快办”软件,通过“数字化+智能化”重构执法流程,支持在线固证、智能文书生成、电子送达、案卷自动归档,实现案件办理“一次录入、全程网办”。
总阅读10
粉丝0
内容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