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领域:食品类;
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案例介绍:
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饮料(生产日期:2024 年10月12日,保质期9个月月)用于销售,至 2025年11月19日已销售0瓶,库存1瓶,购进价格为4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
违反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50元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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