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5年12月10日
版次:08
作者:占琴雯 钱博涵
今年8月,英国一家法院就“马斯特斯诉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一案作出判决。葡萄牙税收居民特雷弗・约翰・马斯特斯曾参与英国自管个人养老金计划(SIPP),并在2019—2020纳税年度提取352万英镑。英国税务部门以来源地身份扣缴其156万英镑所得税。马斯特斯主张该笔收入应由其居住国葡萄牙征税,遂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裁定,依据《英国—葡萄牙税收协定》第18条,该养老金收入应由居住国葡萄牙享有独占征税权,英国无权征税。此案通过司法判例明确了跨境养老金征税权的归属原则,凸显了税收协定在协调国际养老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税收协定下养老金征税权的界定
英国一级法庭围绕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认定,为跨境养老金税务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收入性质。法院认为,SIPP账户虽具投资灵活性,但其资金积累基于退休目的和雇佣关系,本质上仍属养老金范畴,不因管理方式或跨境转移而改变属性。
准确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法院依据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及其注释,认定涉案款项属于协定第18条所指“养老金及其他类似报酬”,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排除了英国作为来源地的征税权。
明确“具备应税资格”的法律含义。法院指出,“应在居住国征税”意味着居住国拥有征税权,而非必须实际征税。即使居住国给予免税或优惠税率,也不影响其依据协定享有的优先或独占征税地位。这一解释有效防止双重征税,保障了税收协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欧盟的社会保障协调机制
英葡养老金案反映出,人员跨境流动背景下,需推动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欧盟通过统一规则实现了成员国间养老权益的有效衔接。
欧盟以《第883/2004号条例》和《第987/2009号条例》为基础,确立五大原则:平等待遇、单一适用法律、权益累计计算、待遇输出不受限、按比例分担支付责任。其中,权益维护原则要求各国承认劳动者在他国的缴费年限;待遇输出原则确保养老金不因居住地变更而停发;按比例负担原则允许多国根据各自缴费期长短共同支付养老金。这一体系实现了社保权益的可携性,支撑了区域一体化发展。
协同推进跨境养老金治理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合作推进,我国人员跨境流动频繁,养老金权益衔接需求日益突出。
在税收协定方面,我国现行多数协定对“养老金”定义较为宽泛,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个人养老金等新型计划的覆盖不够明确,易引发征税争议。未来可在协定谈判或修订中进一步细化“养老金”范围,涵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等各支柱项目,并完善配套税法解释与征管规范,确保协定执行统一。
在社会保障协定方面,截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等13国签署社会保障协定,并与瑞士等2国签署互免备忘录。现有协定主要解决短期外派人员双重缴费问题,侧重于社会保险费互免。但在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跨国领取资格认定、养老金分摊支付等深层次权益可携性方面仍存在空白。下一步可探索引入类似欧盟的“保险期累计”和“待遇按比例支付”机制试点,允许在两国均有缴费记录的退休人员合并计算年限并分别领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提升跨境养老保障水平。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临澧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