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重点支持领域及投向
(附领域及申报要求)
2026年作为“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迎来规模与投向的双重升级。这份由中央财政“买单”的资金红利,以20年、30年甚至50年的超长期限匹配重大项目需求,既不增加地方偿债压力,又精准对接国家战略。本文将全面拆解国债支持逻辑、重点领域、申报要点及谋划策略,助力把握政策机遇。
01 十五五规划锚定方向:安全与发展双轮驱动
未来5年,国家重点战略导向围绕“新质生产力培育”与“安全能力建设”构建核心框架,形成“规划定方向、资金保落地”的联动机制。超长期特别国债作为战略资金载体,严格遵循“国家战略—专项规划—项目清单—资金配置”的传导链条,重点衔接六大领域:
- 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破解“卡脖子”技术瓶颈,强化基础研究与中试转化,提升全球创新体系话语权;
- 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跨区域重大工程落地,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促进人口与资源优化配置;
- 粮食能源安全:筑牢农业生产根基,完善能源储备体系,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 人口高质量发展:聚焦养老托育、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构建适配人口结构变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 美丽中国建设:以“三北”工程攻坚、长江流域生态修复为重点,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 国家安全保障:强化边境防控、网络安全等领域设施建设,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这一导向决定了2026年国债资金将向“战略刚需”与“民生短板”集中,远离房地产关联、楼堂馆所等非重点领域。
02 20+重点方向全景图:从战略到项目的精准落地
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以“两重”(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为核心,结合“双新”(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扩围要求,形成动态更新的支持领域库,具体可细分为八大核心领域20余个重点方向,每个方向均明确投向标准:
(一)科技创新领域(4大方向)
- 基础研究平台:重点支持量子精密测量仪器、脑科学研究设施等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单个平台补助比例最高达总投资60%;
- “卡脖子”技术中试: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工业软件适配验证中心、生物医药靶点发现平台等中试项目,需配套核心技术专利证明;
- 科研基础设施升级:高校教学科研设备更新(如质谱仪、电子显微镜)、科研数据中心算力提升项目;
- 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围绕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建设产学研融合的中试厂房与检测认证中心。
(二)基础设施领域(5大方向)
- 跨区域战略工程: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干线、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如南水北调后续工程)、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园区配套设施;
- 城市更新攻坚:城市地下隐患管线维修更新(燃气、供水、排水管网)、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
- 智能基建升级:铁路信号系统国产化改造、港口自动化码头建设、5G基站与工业互联网融合项目;
- 农村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含灌溉排水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垃圾处理)、农村物流站点网络建设;
- 公共服务设施:本科高校学生宿舍、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基地、县级医院门诊楼及设备更新、养老服务中心。
(三)安全保障领域(4大方向)
- 粮食安全:粮食储备库智能化改造、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建设、盐碱地改良技术示范项目;
- 能源安全:油气战略储备基地、氢能储运管网、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设施、特高压输电工程;
- 产业链安全: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生产线、工业原材料保供基地、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设施;
- 边境与网络安全:边境防控设施、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平台、数据安全灾备中心。
(四)绿色发展领域(3大方向)
- 生态修复:“三北”工程防护林建设、长江流域生态护岸、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 低碳转型:钢铁水泥行业脱硫脱硝改造、工业余热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网络;
- 环保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固废资源化利用基地。
(五)“两新”扩围领域(4大方向)
- 工业设备更新:电子信息制造设备、安全生产监测设备、化工行业反应釜升级;
- 农业设备升级:设施农业智能温室、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养殖环境控制设备;
- 消费品以旧换新:家电回收处理中心、汽车拆解与再制造基地、智能家居体验展示平台;
- 服务设备升级:医疗影像设备、文旅场馆智能展陈设备、物流智能分拣系统。
(六)民生改善领域(2大方向)
- 教育医疗:普通高中教学楼建设、县级妇幼保健院设备更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升级;
- 养老托育:社区养老服务站、婴幼儿照护中心、适老化家居改造示范项目。
03 三大产业重点: 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载体
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扶持、未来产业布局作为十五五规划产业发展的“三驾马车”,是超长期特别国债的重点倾斜方向,形成“改造—培育—布局”的产业升级链条。
(一)传统产业升级:老树发新芽,聚焦“智能化+绿色化”
国债资金以“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为核心抓手,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转型,重点支持两类项目:
- 制造业升级:钢铁行业短流程炼钢改造、纺织行业无水染整设备更新、装备制造行业数控化升级,要求项目完成后单位产值能耗下降15%以上;
- 服务业提质:物流行业智能仓储设备(AGV机器人、立体货架)、商贸行业新零售终端设施、建筑业BIM技术应用平台,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40%-60%。
典型案例:某化工企业通过国债资金支持,更换新型环保反应釜并配套智能控制系统,实现污染物排放削减30%,生产效率提升25%,获得45%的投资补助。
(二)新兴产业扶持:中坚力量,聚焦“产业化+规模化”
围绕新能源、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核心赛道,国债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构建产业集群优势:
- 新能源产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基地、风电叶片检测中心、光伏组件生产设备升级,采用“基础补助+绩效奖励”模式;
- 生物医药:CAR-T细胞治疗生产线、中药提取纯化设备更新、疫苗冷链物流设施,需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临床试验批件;
- 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优先支持纳入国家数字经济试点的项目。
(三)未来产业布局:抢占先机,聚焦“基础设施+技术研发”
面向量子科技、低空经济、脑科学等前沿领域,国债资金以“基础设施先行”为原则,支持前瞻性布局:
- 低空经济:无人机起降场、低空交通管理平台、通航飞行器维修设施,需衔接地方低空经济发展规划;
- 量子科技:量子通信骨干网络、量子计算原型机研发平台,单个项目基础补助比例可达30%;
- 脑科学与合成生物:脑成像研究设备、合成生物学实验室,要求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建设。
04 申报全流程:从储备到落地的关键节点
2026年国债申报实行“跨年度储备、分批次申报”机制,时间紧、审核严(2025年申报通过率仅14%),需精准把握全周期节点与核心要求。
(一)核心时间节点(2025-2026年)
1. 储备筹备期(2025年9-10月):完成项目可研编制,通过规划符合性审查,纳入省级三年滚动项目库,广东、江苏等省份已明确9月底前完成储备;
2. 材料申报期(2025年11-12月):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线上填报,同步报送纸质材料至省级发改委,需提交12项核心文件;
3. 审核反馈期(2026年1-2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合规性初审,2月底前反馈补正意见,补正窗口期仅15个工作日;
4. 额度下达期(2026年3-4月):确定项目清单并下达资金,要求6月底前开工,年内形成不低于70%的实物工作量。
(二)申报材料核心要件
- 项目申报书:必须包含“战略衔接论证”章节,明确与十五五规划具体条款的对应关系,附省级发改委规划衔接证明;
- 投资与资金表:细化至单项工程,国债资金用途需明确到具体设备或建设内容,自筹资金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 可行性研究报告:强化技术可行性分析,设备更新项目需提供新旧设备参数对比,生态项目附第三方环评报告;
- 前期手续证明:用地预审需避开生态红线与基本农田,环评文件完成专家评审公示,2025年政策要求12月底前完成所有前置手续。
(三)审核核心维度(权重占比)
- 合规性审核(40%):为核心否决项,重点核查三方面——投向领域是否在20+重点方向内(房地产关联、楼堂馆所项目直接驳回);前置手续是否齐全(用地预审、环评、规划许可缺一不可);资金用途是否精准(需细化至单台设备或具体建设工序,禁止“大而化之”)。2025年某省申报的商业综合体配套道路项目,因涉及商业地产关联被直接否决。
- 项目成熟度(30%):以“能否快速开工”为核心,审核可研报告深度(需包含详细施工计划)、前期手续办理进度(优先支持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授信协议)。江苏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因提前完成居民意愿征集与施工招标,成熟度评分满分。
- 战略契合度(20%):量化评估与十五五规划的衔接程度,如科技项目需明确对应“卡脖子”技术清单编号,生态项目需标注与“三北”工程等国家战略的具体关联章节,民生项目需提供服务人口覆盖数据。战略契合度评分低于12分(满分20分)的项目直接淘汰。
- 效益可持续性(10%):公益性项目侧重社会效益(如就业岗位新增数量、公共服务覆盖提升比例),准公益性项目需提供5年运营收支预测(政府补贴后需实现收支平衡),禁止申报“只建不管”的无效项目。
(四)申报主体资质与资金监管要求
申报主体需满足明确资质条件:政府类主体需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其直属事业单位,企业类主体需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特殊新兴产业领域可放宽至高新技术企业),且近3年无失信记录与重大安全事故。资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季度需报送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进展报告,未按规定使用的项目将被收回资金并纳入黑名单,影响后续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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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告》对破产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规范,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
上述负责人解释,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债权类型错综复杂,税费债权性质不清晰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也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告》为企业减负与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路径。《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公告》的价值在于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公告》从解决申报、协作、实操中的具体问题入手,特别是对税费债权性质、新生税费清偿顺位、发票开具等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让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既维护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性,也为市场活力释放提供了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施正文表示,“此次税务总局与最高法联合发文,不是简单的政策叠加,而是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每一项条款都体现了‘一盘棋’思维。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获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信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
三、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四、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五、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
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市场退出制度”。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方迫切希望能够出台制度统一规范,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税务机关应当申报哪些税费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为规范税务机关作为税费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公告》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类别有哪些?
《公告》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类别为: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照规定申报。
四、税费债权如何确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公告》第三条明确,对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
五、如何理解“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公告》第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例如,某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日裁定受理A房地产企业破产申请。由于进入破产程序,A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等规定,以当年的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A企业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及时确定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符合清算条件,则A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及时申报税费债权。
六、企业在破产程序期间如何履行法定涉税义务?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破产企业如何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
为有效解决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公告》第三条明确,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八、破产程序期间,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以及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破产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程序中处置财产产生的相关税费是管理人管理、变卖、分配债务人财产的结果,属于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因生产、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共益债务。
据此,《公告》第四条明确,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九、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费债权部分,是否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以及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十、《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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