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
《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由泰美双方于1966年签署,旨在促进双方经济投资友好关系。该条约的重点内容之一是美国企业将受到等同于泰国企业的国民待遇。这在当时尚未出台《外商许可法》的情况下,看似并不特别。
《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的巨大作用
众所周知,任何外国人或外资企业(简单来说就是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在泰国从事经营业务都必须按照泰国《外商许可法》,向泰国商务部商业发展厅进行外商许可申请。在境外投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泰国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泰国传统行业,保障泰国基础劳动力和部分泰国人尚不具备竞争力的行业,于1999年出台《外商许可法》。
针对各国企业,
具体有如下三种方式可获得企业经营许可:
(1)《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Treaty of Amity)
(2)《泰澳自由贸易协定》(TAFTA)
(3)《泰日经济合作伙伴协议》(JTEPA)
(4)《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FAS)
(5)《东盟全面投资协议》(ACIA)
比较三种方式,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为登记备案,较第一种审批方式,所需时间更短更方便。
但第二种方式,企业需获得投资许可的情况下,对企业投资金额和规模等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总体而言,第三种方式,即同泰国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国家的企业,投资泰国最为简便,准入门槛最低。
从中可以看出,在《外商许可法》的出台后,《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的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简单来说,《外商许可法》对于美国企业的约束力很低,美国企业可以按照《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获得同泰国企业同等的地位,基本无需按照《外商许可法》进行审批。
美国人或美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不从事交通、运输、资产托管、银行、土地或自然资源开发和农产品交易等6类行业的。符合上述要求的美国企业,在获得美国驻泰国大使馆的认证后,泰国商务部将在30天内为其完成备案。之后,方可开始营业。
相比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企业,如需在泰国注册成立外方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则必须申请外商许可,一般审批流程可能耗时数月,或者不予批准。
《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给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启示
对照中泰两国成立45周年以来的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或多边条约,如《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于按照《WTO协定》下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第三类即商业存在,或者简单来说,就是在泰国设立法人实体或企业这一服务提供方式,准入门槛依然无法同《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相提并论。
中泰两国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系协定,内容多以税收优惠或产品市场准入为主。对于各国较为敏感的设立企业实体运行等服务贸易方式,泰国依然尚未完全对其他国家开放市场,需要根据泰国《外商许可法》的经营类别进行申请审批许可。泰国的《外商许可法》的尚未清晰的设立负面投资清单,所列的需审批的经营类别,几乎包括所有经营范围。即境外企业或个人无论从事任何经营行业,都需按照第12条或第17条申请许可,无一例外。
东盟已经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后,中国-东盟的贸易量必将进一步增长。中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私人企业纷纷随着“一带一路”的合作号召走向包括泰国在内的东盟国家。泰国对于包括中国的内其他国家在境外企业注册经营方面,依然存在设置的事前审批的壁垒。
《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从1966年签订至今,期间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泰国《外商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依然沿用至今,从未停止。可以看出,泰国对于美国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在新任美国总统上台后是否会新的变化?。中泰建交45周年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与日俱增。如何将中泰一家亲的传统,真正化为实际惠顾中国企业的投资政策,值得思考。希望在中泰建交50周年或60周年之际,能够出台类似《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的双边协定,使中国企业真正和泰国企业一样在泰经营亲如一家。
信息来源
星暹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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