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此之前,泰国政府法制办公室在2000年曾经裁定,金融机构发展和振兴基金和泰京银行为国有企业。但《泰国中央银行法》和《预算法》在2018年修订后,对于“国有企业”一词有了新的定义。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所有的机构”改为“根据政府机构组建法律设立的政府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所有的”。
金融机构发展和振兴基金不是根据《预算法》和《泰国中央银行法》规定的国有企业。
金融机构发展和振兴基金不是国有企业,原因为没有获得政府预算的资助。其所有收入来自于自有业务和泰国中央银行的安排。
因为泰京银行由金融机构发展和振兴基金持股55.7%,所有泰京银行也不是国有企业。
关于泰京银行的具体管理,应参考《上市公司法》和其董事会的管理制度。
对于泰京银行的性质定义可能会对银行的业务运营造成很大影响,,银行正在考虑此改变对各个方面的影响。在评估各方面影响后,银行将会通知泰国证券交易所。关于其他法律方面的影响,银行也会进一步评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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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angkok in 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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