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技术产品(服务)“走出去”
1.技术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技术产品(服务)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适用性,或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或在科技部门设立的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实施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激励计划
1.申报单位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
2.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3.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
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三)吸引国际机构在京落地
1.在京拥有实体,运营1年(含)以上。
2.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和创新资源组织调度能力。
3.能够较好融入本市创新生态体系。
(四)提供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
1.具有国际化会员网络。
2.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
3.近三年推动项目落地或“走出去”成效显著,对北京市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技术引进项目已在京注册落地,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技术先进性及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5.“走出去”项目在国(境)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五)支持科研开放共享
1.申报单位应明确申报类别,包括平台建设主体和资源开放主体两类。
2.平台建设主体应主要围绕促进科研论文和科学数据汇聚共享开展相关工作。
3.资源开放主体应主要围绕面向社会开放自身拥有的科研论文和科学数据开展相关工作。
(六)支持学术会议及活动
1.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
已被纳入中关村论坛主会期活动和常态化系列活动整体安排,对提升中关村论坛国际化影响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重点交流活动: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集体参加国(境)外知名展览展会、开展重点对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