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泰国政府宪报网发布了财政部就电动汽车零件或电动船的电池免征关税的说明。

为了国家经济的利益,根据1987年《海关关税法令》第12条第1款,财政部长经内阁批准,发布了以下公告:
第1条,“电动汽车”是指用电池提供电能的汽车、皮卡、摩托车、三轮车、公共汽车或卡车;
“废品”是指生产的其余部分,不能用于原始进口目的;
第2条,将对本公告发布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进口的以下用于电池组装或生产电动汽车或电动船,不包括改装电池的电动汽车或电动船的零件免征关税:
(1) 电池
(2)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
(3) 电动汽车压缩机
(4) 电池管理系统
(5) 驾驶控制系统
(6) 车载充电器
(7) 直流/直流转换器
(8) 逆变器(含PCU逆变器)
(9) 减速齿轮
购买2件或更多的方式进口,可根据本公告获得免税。进口本公告以外的零件不符合免税的条件将不予免税;
第3条,第2条规定的豁免应符合以下规则和条件:
(1) 有来自汽车机构的证书证明它是供用电池组装或生产电动汽车或电动船的产品或组件;
(2) 免税物品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必须用于组装或生产电动汽车或电池供电的船舶;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使用申请,海关总署可以酌情延长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若发现免税的物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用于或未用于组装或生产电池的电动汽车或电动船,进口产品人应将该物品运出泰国或依据进口日前产品状况、价格和税率为条件来支付关税。
第4条,进口商需申请许可破坏、运出或是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销毁不使用或是不能够使用的免税产品残片,否则将按照第3条第2款规定其使用期限,并将支付相应的关税。
第5条,进口商必须在进口前提交申请,并在批准后才能获得免税;
第6条 ,进口商必须遵守海关总署颁布的手续规定;
第7条,本公告自《政府宪报》公告日期的次日起生效。
2023年5月16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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