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并指出,自4月1日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当地工伤职工既不用先行垫付,也无需在参保地和就医地往返办理“零星报销”,通过让“数据多跑路”,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机制运行顺畅,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