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初期,出于保证入党、入团人员的政治忠诚和道德纯洁性,以及保护党员、团员的目的,党组织要求各区执委会开始对党员、团员进行登记和统计。这在1940年7月15日中央发布的《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简称《指示》)一文中可以查证。《指示》开宗明义:干部的品质是否纯洁,干部的工作是否分配恰当,对于保障党的路线之执行具有决定意义。不过,那个阶段尽管中央意识到了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但迫于当时革命战争的严峻形势,正规的人事档案制度始终未能完全建立。此外,即便是最初形成的小部分党团员登记和干部基本情况簿册,也在转移过程中受到损毁,造成失散。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不断得以巩固和发展,人事管理工作才逐步走向正轨,人事档案材料才大量产生。
1940年7月,中央要求各中央局、省委、地县委和各部队政治部、组织部之下“设立健全而有能力之干部科”,干部科的任务之一,就是管理干部的表格、履历、证明书等人事文件材料。实际上,早期干部档案几乎就是人事档案的代名词。一个月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要求各地方、各部队应将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的档案材料,“陆续送交中央组织部汇存”。从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普遍建立起了干部档案,并开始形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报送干部档案的制度。当时的人事档案,大小、式样并不统一,项目也有多有少,主要涉及登记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对党、团与政治形势的看法等。据资料记载,当时的档案整理多采取按人集中,再将档案材料分成表格、考核、反省、自传、鉴定、信件等类别,每类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然后将一个人的材料用细绳或鞋带装订成册,放入档案袋中。“一般是一人袋,材料多者,一人数袋,在档案袋上写上姓名、编号,袋内有目录,登记每份文件名称与内容。档案袋依干部的姓氏笔画排列,放置在木箱内"。至于档案的转移,则是“档随人走”,人到哪里,档案材料也由本人带到哪里。“如果人事档案材料没有携带至新的单位,则无法分配到新的工作。”
1943年8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这一时期产生一系列围绕个人政治取态的材料,如个人自传、学习笔记、思想汇报、“小广播”调查表、历史审查记录、组织鉴定等。
1945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干部工作指示》则明确规定:配备干部科员,任务是保存干部人事档案,登记干部材料及对一切干部工作上的行政事务专门负责。在延安时期,我国干部人事档案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提高了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认识,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了管理人员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从而为党的干部人事档案事业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干部档案材料的种类主要有登记表、简历表、履历表、履历鉴定表、自传、鉴定表、任命材料、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入党入团材料、登记与审查材料。随之,干部档案工作开始建立起来。此时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与补充干部档案材料,对干部档案进行整理、转递,建立干部资料卡等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真正开展起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作为干部人事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相应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档案工作基础薄弱,需从头抓起。第一,要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此时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很不健全,专职和兼职人员都很少。第二,是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抓起,重视收集和补充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求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正式报到之后,均应填写干部登记表、履历表,自传材料、鉴定材料、调查证明材料都被确定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来源。第三,划分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因为过去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管理较分散,查阅利用很不方便,影响到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和考察干部。所以,中央华北局组织部制定了《关于保管干部档案的两项规定(草稿)》,明确了各级组织部门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的范围。第四,建立“档随人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制度。为了克服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中层次过多、长期积压、字迹潦草、登记不清,甚至干部已经调动,其档案材料迟迟不予转出等缺点,中央组织部于1952年和1956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转递干部档案材料的通知》和《关于转递干部档案材料应注意事项的通知》,随即在全国各地得到落实,使得具有中国特色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建立起来,成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内容。第五,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保管借阅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正式建立,是在第一次全国干部档案座谈会之后。
1956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干部档案座谈会,会上分析了干部档案工作情况,讨论了如何加强干部档案工作管理,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干部档案工作法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这次会议提出了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明确了工作方向,确定了干部档案外在形式和内容设置,制定了一套较完整的指导和管理方法。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干部档案工作全面展开,并向正规化方向发展。
从1956年到1966年,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确立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建立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鉴别整理、转递、查阅借用、安全保密、检查核对、统计等方面的制度、收集整理了干部人事档案,初步建立了工人档案和学生档案,改善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物质条件。
改革开放后,各地区、各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大力狠抓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特别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0年2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研究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如何适应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更好地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在这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干部档案工作的意见》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办法》等文件得以讨论和制定,并提出了今后的工作任务:收集和补充新材料,改变档案材料老、乱、散、缺的现状,对干部档案普遍进行一次清理和整理,把必需的各种规章制度加以恢复、建立和健全起来,使干部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档案工作是干部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次会议的召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回顾与总结了十年来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当时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的任务。特别是经过会议讨论和修改,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了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做了统一的规定;《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对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对归档材料的要求及收集方法都做了具体规定,使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
2005年11月,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提出要以领导干部档案和公务员档案为重点,大力推进干部档案工作的创新,加强干部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在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上的重要作用。我国传统人事档案制度存在重“政治”轻“能力"、重“历史”轻“现实"、重“身份”轻“契约”、重“凭证"轻“信用”、重“控制”轻“服务”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人事档案社会服务功能,加强信用档案建设,在人事档案中增加个人信用情况的记录,对于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为适应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发展方向和要求,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人事档案实现数字化管理。
200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对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的要求、检查验收、加强领导及深人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还附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单项否决”情况登记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明确要求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