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权小凤
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部门经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大数据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刘高峰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ICT领域的研究工作。
论文引用格式:
权小凤, 刘高峰. 数字化发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策略思考[J].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1,47(6):74-79.
数字化发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策略思考
权小凤1 刘高峰2
(1. 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北京 100123;2.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北京 100037)
摘要: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加速了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进程,数字化发展正从社交、购物、出行等各个方面给民众带来全新体验。但数字化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频繁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贩卖等安全事件,随之带来个人精神和财产安全威胁。因此,如何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兼顾数据驱动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多源分析当前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热点问题为导向,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典型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模式,分析目前我国监管策略存在的挑战,进而从立法、治理及个人救济几方面提出实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平衡的建议。
关键词:数字化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49;F724.6;D923.1 文献标识码:A
引用格式:权小凤, 刘高峰. 数字化发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策略思考[J].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1,47(6):74-79.
doi:10.12267/j.issn.2096-5931.2021.06.010
0 引言
近年来,以数据为新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2020年新冠疫情的全球席卷进一步加速了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进程。健康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作为数字防疫新手段,保障各行业安全复工复产;线上生鲜新零售、线下零接触配送为民众居家抗疫提供生活物资保障;远程办公、视频会议为疫情时期企业正常运转提供了有效途径[1]。防疫背景下生产、消费模式的转变成为数字化发展的催化剂,同时我国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五”规划等也在相关政策上做出全面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经济产业数字化发展。
个人信息作为数字化发展的核心,被比作“新的石油”应用到社交、零售、餐饮、交通、医疗等各行各业中[2]。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能力越来越智能,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却没有跟上技术更新迭代的步伐,用户数据被泄露、滥用和黑色交易等问题层出不穷,让个人在大数据中几乎无秘密可言,潜藏着巨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3]。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乏疫情排查人员信息在微信群扩散、以口罩预约为名诱骗个人信息用于营销、确诊人员信息遭曝光被网络暴力等事件。可见,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建设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产业经济的数字化发展需要基于更多的数据开放和技术利用,随之会带来更多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而个人信息的过度保护,则不利于经济的创新驱动发展,因此两者间存在难以避免的价值冲突,如何实现兼顾数据驱动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监管成为亟待讨论的问题。本文将以当前数字化发展中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热点问题为导向,通过国际典型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模式对比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监管策略存在的挑战,并从立法、行业、个人等方面提出具体思考。
1 当前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热点问题
当前,在数字化服务迅猛发展、疫情加速数字化进程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随之出现新热点和新特征。
1.1 APP收集个人信息乱象突出
随着网络技术水平的提高,当前互联网APP应用软件的盈利方式已由传统的在线广告投放转变为基于用户画像的定向推送和精准营销。个人信息和消费行为数据正在成为市场研判的重要依据,也成为企业获利的核心要素,由此也引发了众多APP过度套取个人信息、强制用户授权和侵害用户隐私权益等问题。其中,主要违规行为包括:通过默认勾选悄悄套取个人信息,诱导用户略过隐私政策链接已成为业内通用做法;强制授权和过度索权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致使用户为了正常使用APP不得不选择接受授权;违背用户知情权,在用户使用相机、麦克风、位置等权限时,将收集到的相关敏感数据传到应用后台。
1.2 疫情期间黑客攻击手段升级
疫情期间,多国黑客组织利用新型冠病毒相关热词作为诱饵文档发动黑客攻击,带来了更多个人信息被攻击、窃取与泄露的威胁。2020年2月20日前后,高级持续威胁(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APT)组织Hades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Коронавiрусна iнфекцiя COVID-19.doc”)为诱饵,对乌克兰境内目标开展钓鱼攻击。在用户打开诱饵文档且启用宏后,恶意文档则执行远程控制,并收集用户信息、主机信息、网络信息等进行回传,从而实现远程控制和用户个人信息窃取。2020年4月,万豪国际连锁酒店宣布受到第二次数据泄露攻击,该攻击曝光了520 万人的姓名、生日、电话、邮箱、住址、会员卡账号等重要隐私信息,引起较大反响。黑客攻击窃取事件往往具有泄露数据类型敏感、价值高、涉及人数多等特点,因此也对民众造成极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1.3 信息泄露成为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源头
在数据作为关键要素日益重要的环境中,网络不良信息问题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交织、复杂性不断提升,个人信息获取是达成不良信息传播的关键环节,个人信息泄露和违规使用正在加剧网络不良信息传播问题。例如,为谋取经济利益,一些企业以采集个人信息和数据为交换为用户提供免费的互联网产品服务;采用AI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构建用户画像并将其出售给广告商,形成双边市场;广告商则利用相关个人信息,发送商业性不良信息,导致骚扰电话、垃圾短信频发,让人不堪其扰:从保险推销到房产销售,从育儿理财推荐到投资养老劝导,花样百出,惊扰不断。因此,要还民众安宁,阻断网络不良信息传播,关键要从源头入手,彻底根治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2 国际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模式分析
随着个人信息成为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资源,全球个人信息窃取泄露事件频频发生,国际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和行政监管力度也越来越被提到更高的位置。从国家角度而言,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事关国民的基本权力和人格尊严;另一方面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个人信息保护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成为国际热点问题[4]。对比分析国际上典型的监管模式案例,可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策略提供有益的启发。
2.1 欧盟采取系统立法统一监管模式
欧盟将个人信息权力视为一项基本人权,采取系统立法和统一监管模式。2018年出台的史上最严格《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成为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标杆[5]。一是确立了广泛的新型个人数据权利,包括被遗忘权和个人数据携带权等。二是确立了结合欧盟体系架构的分层监管体系。在欧盟层面,设立专门的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EDPB)全面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监管;在成员国层面,要求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民众救济制度;在企业层面,要求设置专门的数据保护人员[6]。三是实施巨额的罚款策略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GDPR规定最严重违规情况可罚款2000 万欧元或者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收的4%,且按两者罚款数额取其高实施。自2018年GDPR实施至2020年年底,欧盟当局对违反GDPR的罚款已超过3.3 亿美元[7]。2020年,欧盟相关监管机构公开了300多起GDPR相关执法罚款案例,处罚事由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个人权益保护、数据使用者的保护义务履行等几个方面。同时,欧盟在强调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近年来也实施了《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的条例提案》等法案,以促进欧盟中企业之间的数据流转和共享,实现经济的数字化创新发展。
2.2 美国采取分散立法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美国从数字经济产业利益出发,强调个人信息的利用自由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分行业和地域等层面分散立法、以行业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分行业立法方面,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规则;2003年颁布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 明确了消费者信用数据的使用用途;分地域立法方面,2018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美国目前最全面和严格的隐私保护法案《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作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数据泄露报告法的州,其致力于为加州消费者控制个人信息和数据提供有效途径[8];分人群立法方面,例如1998年颁布了专门保护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9]。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手段主要包括3种:一是行业建议性指引,由行业自律组织执行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二是网站隐私认证计划,美国具有很多网络隐私认证的专门机构,而网站经过机构的授权许可后可出示隐私认证标志,为网站用户提供参考;三是技术保护,利用技术手段对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10]。美国的分散立法、行业自律机制,注重于激发数字经济市场动力、促进信息技术快速进步,同时兼顾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
2.3 日本采取统分结合立法监管模式
在数据驱动创新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上,日本采取了较为中立的统分结合立法监管模式,通过采取统一综合立法和特定领域制定个别法的方式,实现对个人信息使用的严格规制,同时也保证数据流动性以激励企业创新。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立法上,日本于2003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又于2003年陆续颁布《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关联五法”体系[11]。为迎接互联网数字发展浪潮,日本在2015年进一步修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修订对个人信息的流通及利用规则进行了完善,采用“opt-out”模式,默认数据处理者可以使用数据,只有当数据主体明确表示拒绝时才启动禁用程序。从该模式可以看出,日本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时也偏向优先保证企业的数字化发展。2020年,日本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法案,采取了扩大数据主体权利、推动企业自我完善机制构建、加强违规处罚机制等法规,可见日本对于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恶性事件的重视和整治决心[12]。在分散立法创新上,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某些政府或民间主体可以在特定领域出台特殊法或个别法。例如,日本信息处理系统中心出台的《关于金融机构等保护个人信息的指导方针》 、日本总务省制定的《 关于电气通信事业保护个人信息的指导方针》等[13]。
3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监管基础与挑战
从上述国际典型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模式可以发现,社会经济数字化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关系尤为重要。因此,我国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产业数字化发展和公共数据开放,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加强发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监管。
3.1 我国个人信息监管的基础
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式列为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十四五”规划明确要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国相关的立法和监管虽起步晚,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与完善。2017年6月正式施行的《网络安全法》 要求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的《民法典》在民事私法领域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了相关规定和救济基础。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实行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数据使用必须履行相应数据保护义务等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围绕个人信息处理、跨境规则、主体权利、使用者义务、职责部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确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3.2 我国个人信息监管面临的挑战
由于在数据创新驱动和个人信息保护两者之间侧重的不同,各国或地区对于个人信息使用同意权的要求有较大的差异(见表1)。
表1 各国或地区对个人信息使用同意权的立法要求
本文刊于《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1年 第6期
主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本刊定位于“信息通信技术前沿的风向标,信息社会政策探究的思想库”,聚焦信息通信领域技术趋势、公共政策、国家/产业/企业战略,发布前沿研究成果、焦点问题分析、热点政策解读等,推动5G、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引导国家技术战略选择与产业政策制定,搭建产、学、研、用的高端学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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