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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理由都在这里了

【重磅】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理由都在这里了 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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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




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




文:第一财经记者 章轲


我国收费公路政策或将发生重大变化,第一财经记者今天(21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我国高速公路将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


而2004年出台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收费期限可比这一期限多5年。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表示,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公路网的逐步连线成网以及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因而亟需修订。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告诉记者,《条例》修订稿即将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有哪些改动


变化一:收费高速公路不再规定收费期限

【新】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旧】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变化二: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延长至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可延长至30年以上。


【新】

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旧】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变化三: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不再终止收费,转而实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收费。


【新】

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旧】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收费公路条例修订的理由是?


1高速公路举债和偿债主体发生变化


  

现行《条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但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这种融资模式需要改变。

  

此后,高速公路的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2收费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需要来源


  

随着路网不断发展和完善,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从国际和国内公路交通网发展实践看,收费与收税制度的选择,主要是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通过《条例》修订,努力构建“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的两个公路体系”,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好地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出行需求。


3全国高速路网化运营管理需要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随着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高速公路由分割式的路段管理逐渐转变为集中统一的路网管理,2015年底将基本实现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而现行《条例》中以路段为单位核算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模式,难以适应高速公路的网络化运营,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网的整体性和通行服务效率。

  

此外,多年来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收费公路的养护经费由通行费收入负担。目前成品油消费税中交通转移支付资金仅能满足现有普通公路一半的养护管理资金需求,不具备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支出责任的能力。


4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合理定价、收益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或调节过高的利益获取。对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

  

此外,高速公路改建扩容政策不清晰,待建高速公路项目引资难成为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实施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5有助于收费公路运营监管,保证知情权


  

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存在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


公路局副局长:长期收费合理


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表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在我国公路网中,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包括了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连接城乡、通达全国,保障公路的基础性、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实行谁用路、谁受益、谁付费。

  

王太指出,国际上,在税收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发展和维护高速公路是一种趋势,不仅发展中国家这样做,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也这么做。实践也证明,仅凭税收来维持一个国家庞大的公路网基础设施网络是很困难的,去年也有媒体报道过“美国危桥遍野 公共财政无力支付更新维修费用”,这个问题在美国都是现实存在的。


延伸阅读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将修订,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相关数据

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

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交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度还会增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持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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