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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都遭遇过 但很少人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大部分人都遭遇过 但很少人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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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类劫持和偷卖流量等行为,已有多项证据直接指向某些机构。



第一财经网公众号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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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遇到过被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访问某些网站?答案几乎都是肯定的。利用这种手段网民添堵、让自己发财,这就是流量劫持。


继上个月上海判决中国大陆首例流量劫持刑案后,“流量劫持”今日又一次被广泛关注,六家互联网公司站出来联合抵制。

六大公司痛斥 多项证据直指“某些机构”


12月25日上午,包括今日头条、美团大众点评网、360、腾讯、微博、小米科技等在内的六家互联网公司共同发表了一份《六公司关于抵制流量劫持等违法行为的联合声明》,声明对于流量劫持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联合抵制,呼吁有关运营商严格打击流量劫持问题,并保留进一步采取联合行动的可能。


声明指出,目前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流量劫持方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域名劫持,表现为在用户正常联网状态下(如3G、4G和WiFi等状态),目标域名会被恶意地错误解析到其他IP地址上,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服务;


二是数据劫持,对于返回的内容,会在其中强行插入弹窗或嵌入式广告等其他内容,干扰用户的正常使用,对用户体验构成极大伤害。


声明称,上述两类劫持和偷卖流量等行为,已有多项证据直接指向某些机构。鉴于劫持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国法律,如《电信条例》等,因此在对恶意劫持做技术识别和拦截之外,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案。


上述六家公司称,流量劫持问题对互联网公司、普通用户的正当利益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如用户不能得到约定服务。而劫持流量者提供的信息服务,由于完全脱离相关法律监管,完全脱离监管,甚至可能传播诈骗、色情等低俗甚至严重违法信息,如任由非法劫持泛滥 。

流量劫持刑首案如何判决?


2015年11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大陆首起流量劫持刑案,两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付某,陕西人,高中文化;黄某,广东人,大学文化。从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付某、黄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


“2345.com”网站察觉后向警方报案,上海警方于2014年10月份立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熊某打电话劝被告人黄某投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两名被告人短时间内违法所得高达75.47万余元人民币。


流量劫持是犯罪


因为流量劫持行为,曾有公司民事起诉索赔的先例。但长期以来,流量劫持行为并没有被定义为刑事犯罪,因此不少人把它当做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而对用户来说,一旦遇到浏览器被篡改,只能自助救济;对那些不懂电脑的人就是一场噩梦,被迫重装操作系统的大有人在。


这次浦东法院的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浦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付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劝说被告人黄某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黄某均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流量劫持≠偷流量


说起流量劫持,多数网民以为跟自己没多大关系,不少人还将这个概念与最近热门的“偷流量”混淆。


其实所谓偷流量,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实际只用了50MB流量,但被后台计算为100MB,根本原因是计算流量时动了手脚。


而流量劫持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流量,就是网络上传输的数据量。正常上网时,数据会在网民的客户端与正确的网站服务器之间传输,我们才能浏览网页、下载歌曲、收看视频。如果你原本想访问A网站,但是有人偷偷做了手脚,让你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这就叫流量劫持。


来源:一财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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