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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罗盒诉玩友案探析GPL-3.0协议的法律效力
软安科技有限公司 吕思婕
近年来,围绕GPL合规问题所产生的司法案件逐渐增加,其中“罗盒诉玩友”一案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是中国首个围绕GPL许可条款展开的民事诉讼,也是中国首个明确 GPL-3.0 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本案将开源许可证的合规义务纳入司法审查体系,对中国开源治理和企业合规实践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原告:罗盒公司,开发了VirtualApp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在GitHub上公开了源代码。
被告:玩友公司,使用了原告VirtualApp的源码嵌入到自己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等四款软件中实现沙盒分身功能。
基本案情1
2015年2月,罗盒公司股东罗迪(asLody)开发完成了VirtualApp,2016年7月,罗盒公司将VirtualApp软件上传至Github,并在9月采用GPL-3.0协议开源(后附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2017年10月29日,罗盒删除了GPL-3.0协议,在12月31日声明停止更新该开源版本,并转为开发不开源的商业版本。
罗盒公司VirtualApp时间线
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App,四款软件均可免费下载,但是未公开源代码且通过会员收费模式运营。罗盒公司主张玩友公司的代码与VirtualApp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履行GPL-3.0开源义务(开放源码),构成侵权。
案例要点
一、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VirtualApp软件的著作权人
首先,罗盒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其作为著作权人的 “VirtualAppV1.0”权利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次,Github官网上VirtualApp项目简介记载该项目是由罗盒科技于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开发运营,项目管理者、罗盒公司股东asLody上传VirtualApp初始源代码并发起该开源项目并持续迭代更新。因此法院认定,罗盒公司是VirtualApp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人。
▌罗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GitHub上VirtualApp软件其他贡献者的授权
玩友公司认为,涉案软件有32位贡献者,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与被诉侵权软件相似部分也有多个文件有其他贡献者提交了代码,故asLody无权单方将其权利转让给罗盒公司。
罗盒公司认为,认定构成相似相似的421个代码文件中,有358个代码文件由asLody独立完成;剩余63个文件有其他贡献者参与创作的代码文件中也有大量独创性代码是由项目人asLody创作完成,其他贡献者仅在此基础上做出少量、不具有独创性的代码修改。针对主张权利的2017年12月30日版本的VirtualApp软件,有超过90%的代码都是asLody完成的,故涉案VirtualApp软件并非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法院认为,贡献者提交的代码是在VirtualApp初始版本源代码的基础上不断升级优化,其他贡献者提交的代码并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影响;玩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贡献者提交的代码是否属于有独创性表达的创作,仅根据贡献者提交的代码行数无法判断其是否有独创性。因此,就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罗盒公司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关键点:在因客观原因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论开源软件是否认定为合作作品,都不影响著作权人单独提起诉讼。
二、GPL-3.0协议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理论角度对开源许可协议的成立途径进行梳理,主要为“要约说”。要约说认为,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应当属于软件权利人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将开源软件的发布视为发出要约,用户使用视为承诺,在用户使用开源软件时合同成立。从这一角度看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应当属于广义合同的范畴。
2、GPL-3.0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它不涉及金钱对价,而是开源作者向不特定公众免费让渡部分人身权和全部财产权,但要求使用者遵守开源义务(如公开修改后的代码)。
3、GPL-3.0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条款(如要求发布副本的同时需分发源代码和协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4、协议第8-10条规定通过修改/传播受保护作品的行为即构成承诺(无需书面合同),这种"以实践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
因此GPL-3.0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
关键点:明确了开源许可证具有合同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开源许可证不再只是“道德约定”。
三、对于同一个软件版本是否可以变更许可证
根据GPL-3.0协议条款约定和性质,只要某个软件版本加入GPL-3.0协议,则无法随意删除GPL-3.0协议,该版本源代码将永久保持开源,授权方只能在后续的版本中变更或删除GPL-3.0协议,但并不影响此前版本继续适用GPL-3.0协议的效力。
关键点:一旦软件版本采用GPL-3.0开源,该版本将永久受协议约束,仅后续新版本可变更许可方式。
四、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在GPL-3.0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
GPL-3.0协议第七条为附加条款说明,列出了六类可以添加的附加条款2。
1) 表示不提供品质担保或有超出十五、十六条的责任。
2) 要求在此材料中或在适当的法律声明中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声明或创作印记。
3) 禁止误传材料的起源,或要求合理标示修改以别于原版。
4) 限制以宣传为目的使用该材料的作者或授权人的名号。
5) 降低约束以便赋予在商标法下使用商品名、商品标识及服务标识。
6) 要求任何转发该材料(或其修改版)并对接收者提供契约性责任许诺的人,保证这种许诺不会给作者或授权人带来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的非许可性附加条款都被视作“进一步的限制”。而协议第十条为:你不可以对本协议所授或确认的权利的行使施以进一步的限制。
因此罗盒公司无权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玩友公司无需遵循该限制保留条款。
关键点:GPL-3.0禁止授权方添加任何超出协议允许范围的额外限制(包括商业使用限制)。
五、玩友公司收取被诉软件会员费是否违反GPL-3.0协议的规定
GPL-3.0协议规定,所谓自由软件,强调自由,而非免费,本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设计用于确保你享有分发自由软件的自由(你可以为此服务收费)。由此可见,GPL-3.0协议旨在保证用户可以自由使用源代码而非免费使用源代码,开源并不等于免费。
如果软件可以视作下列组成等式:软件=程序+文档+支持+培训+服务,虽然代表“软件形态”的程序、文档可以免费,但作为“软件服务”的支持等环节可以收费。
玩友公司下载软件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收取会员费是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因此收取被诉侵权软件的会员费并不违反GPL-3.0协议的规定。
关键点:GPL-3.0协议允许对开源软件的服务增值部分进行收费(如技术支持、会员服务),但不得对软件本身的自由使用和源代码获取设置收费门槛。
六、玩友公司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是否违反GPL-3.0协议的规定
用户依据GPL-3.0协议授权可以获取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再发布,那么他必须保证其他用户可以获取到修改后的源代码,这也是GPL-3.0协议保持开源传染性的核心要求。
本案中,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玩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码是独立的,或使用了类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方法(即在各个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因此被诉侵权软件应整体适用GPL-3.0协议,玩友公司应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
综上,被诉侵权软件仍应遵循GPL-3.0协议向用户开放源代码下载,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已经违反GPL-3.0协议的规定。
关键点:引用了开源软件后仅需开源引用的部分代码,还是整个软件均受"传染性"条款约束需要结合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但迄今为止国内对于传染性边界的界定等核心问题仍存在显著分歧,具体可参考近年来互惠型许可诉讼案例中各法院的相关判定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本案案号(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GPL-3.0许可证译文参考https://gitee.com/OpenAtomFoundation/legal-license-translation/blob/master/%E7%8E%B0%E6%9C%89%E8%AE%B8%E5%8F%AF%E8%AF%81%E8%AF%91%E6%96%87%20Existing%20texts/GNU%20GPL%20v.3.0%20-%20%E9%98%AE%E5%9D%A4%E8%89%AF%20%5B%E7%AE%80%E4%BD%93%5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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