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标准组织运作机制研究
秦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技术与标准研究所,北京 100191)
摘要:随着信息通信技术与垂直行业的深度融合,新形势下跨行业标准组织共同制定标准成为必然。知识产权对标准组织运作产生深刻影响,所以标准组织需要确保自身知识产权政策的包容性和温和性,还需要明确合作制定标准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机制,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3GPP和IEEE的运作机制进行了对比,分析了知识产权对标准组织运作产生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3GPP;IEEE
1 引言
随着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逐年增加,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不同于以往从法律环境角度对标准中的专利问题进行规制,政府更强调标准组织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从源头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例如欧洲和日本政府出台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中都敦促标准组织承担更多的责任,增加披露机制的透明性,提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效率和可预期性。本文对3GPP和IEEE的运作机制进行对比,分析知识产权对标准组织运作产生的重要影响。
2 通信行业标准组织3GPP
经历了第二代通信技术的分化,网络制式的全球普及成为了大众的需求。在此背景下3GPP应运而生,其主要宗旨是:定义完整的端到端系统规范并确保符合行业需求,实现不同厂商之间的无缝互操作,实现无线通信技术的平滑过渡需求。3GPP自1998年成立以来,规模不断扩大,涉及数百家公司的大量工作和协作,包括网络运营商、终端制造商、芯片制造商、基础设施制造商、学术界、研究机构、政府机构,累积到2017年会议参与者突破6000多人。
2.1 组织架构
3GPP组织结构中最上层的是项目协调组(PCG),由美国TIA、欧盟ETSI、日本TTC、日本ARIB、韩国TTA、印度TSDSI以及我国CCSA 7个合作伙伴组成,对技术规范组(TSG)进行管理和协调。3GPP 共分为3 个TSG,分别为无线接入网、业务与系统、核心网与终端技术规范组,每一个技术规范组下设多个工作组。3GPP采取扁平化、集中管理的工作模式,所有业务、决策等都由TSG直接管理,标准制定任务下达后由TSG进行任务分工,最后下沉到各个工作组。
2.2 标准制定过程及方法
3GPP的标准制定遵循欧洲大型工程的任务规划流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具体过程如下:
(1)早期研发,向管理层提交项目提案。
(2)将项目细分至对应的专业领域。
(3)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需求探索不同的技术解决方案。
(4)探索完成后可以制定工作计划并研究解决方案。
(5)有了上述计划后,再进行具体规范的管理。
其中,3GPP最为重视的是可行性研究环节。3GPP成员通过“提案”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随后在 3GPP会议上公开讨论该提案。每位成员都可对提案提出相应的意见,最终完成版的技术报告和技术规范都是在成员提出提案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修改后的。3GPP制定的仅为技术规范,需要在各大标准组织进行落地,即由标准组织制定并采纳为自身标准。以ETSI为例,其正常标准制定流程较长,需要经过多层审批,但3GPP标准落地仅需经过技术委员会(TC)和工业规范组(ISG)的批准即可,大大简化了落地流程,为标准快速占领市场留下了空间。
技术规范的研究方法主要沿用了ITU 建议I.130的方法,标准制定的阶段过程就是按此分类,遵循自上而下、由总到分的标准化方法:第一阶段从用户角度定义业务需求;第二阶段根据该需求确定业务架构;第三阶段通过细化业务架构细节来完善标准。
2.3 运作亮点
(1)成员驱动、实力雄厚
成员驱动。标准制定流程的开启和结束由成员控制,即最初由成员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最终也是由成员对最终成果进行投票并通过。为了减少成员随意发起标准制定流程,成员提出的需求不能仅限于猜想,需要有端到端的技术、有能力进行后续研发、系统级别的发明等。
实力雄厚。组织成员方面,3GPP合作伙伴囊括了全球最为顶尖的通信领域标准化组织,参与成员囊括产业链上下流中的顶尖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具备标准制定的硬实力。
(2)版本迭代法
3GPP在标准制定初期就明确每个版本的制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 年,但考虑到不同标准的难度不同也允许进行时间上的调整。为了提高标准制定效率,3GPP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同一版本内,不同阶段之间并非接续关系而是同时开展;不同版本之间交错推进,多个版本的不同阶段工作并行开展。为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标准能顺利实施,3GPP要求每个版本中的各个规范都需具有自适应性,即新特征冻结之后可立即投入部署。以4G标准制定过程为例,LTE标准制定始于R8,截止到R15还在持续演进中,下一个版本为R16 的5G NR。每个版本的更新过程中都有新特征出现并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例如R13中制订的物联网标准NBIoT和eMTC、R14中的车联网标准C-V2X。
(3)严格的流程控制机制
3GPP对标准制定流程有着严格的控制机制,以防止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内耗现象。首先,目标确定之后进行任务分解,不同的任务根据工作组的分工由不同的工作组完成;其次,当成熟度达到50%和80%时需要提请TSG批准;最后,当最终版本完成时如果发现有微小错误或者与前序版本存在不协调时,可以提请“变化控制程序”进行调整。3GPP通过流程分解、分阶段审核和变化控制流程方式进行流程控制,TSG在具有一定把控度的同时赋予参与人一定的自由度。
(4)非线性、基于全员认同的过程
3GPP的决策机制贯穿于整个标准的制定过程,概念提出阶段、技术报告的产出阶段和技术规范产出阶段都有决策机制的身影。3GPP的决策机制主要呈现的特点是:决策聚焦于核心概念的讨论,而并非针对某个公司的某一项提案,从而需提高决策效率以保证决策的公平性;任何决策并非一次定终身,需要进行反复的讨论和沟通;功夫自在会场外,3GPP鼓励并允许成员进行私下沟通和讨论,从而能达成一致意见,尽量避免走到投票环节。
2.4 知识产权政策
每次标准会议之前,TSG或工作组主席会进行知识产权说明,提醒成员需要注意的知识产权义务。3GPP对于成员的所有披露意义都是由成员向合作伙伴提出,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披露和许可声明表的方式完成。3GPP 合作伙伴知识产权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1)披露。由于“事前”措施对于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标准组织对专利披露都有着详细规定。虽然在文字描述方面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原则是一致的:第一,披露义务主要聚焦于参与标准制定的各方,且参与方有许可的缺省义务,即参与方不能选择拒绝许可;第二,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从标准制定之初就自己知晓的专利进行专利披露,但不需要承担审查任务,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披露聚焦于标准冻结之后;第三,虽然标准组织不具备惩罚资格但是如果不遵守标准组织的程序性规定则会面临反垄断机构的调查,从而丧失全部或部分权利(免费许可等)。
(2)许可。标准组织一般允许成员进行3 种许可选择:免费许可、FRAND许可和拒绝许可。原则上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具有缺省义务,即不可以选择拒绝许可。部分合作伙伴规定了更严格的许可义务,例如ARIB的许可协议中要求免费许可中要附带不起诉义务。
(3)免责。标准组织不对专利有效性、准确性、相关性负责,且标准组织不参与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许可谈判并严格限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许可谈判的讨论。
2.5 小结
3GPP运作成功的原因有:开放性,参与成员囊括产业链上下游,真实地反映企业需求,超过550个人成员参与标准制定;一致性,对于无线通信领域而言,各成员间标准全球化利益诉求一致;透明性,技术研讨、标准制定信息等过程及最终版本资料向公众公开且全面接受公众质询;合作性,同领域内合作伙伴的积极推动落地;持续性,版本持续演进,以保障技术的有效性和先进性;高质量性,提供端到端解决方案,细节充分可实现,并未受单一企业或个人控制;温和性,知识产权政策既有效平衡权利人和实施者的利益,又保障了标准的顺利实施。
3 电子信息领域标准组织IEEE
IEEE-SA 为IEEE 旗下的标准制定机构,鉴于其为研究机构分化下的标准组织, IEEE-SA 标准聚焦范围与IEEE 学会基本保持一致,涉猎范围十分广泛,航空、材料、电池、核能、以太网、电子电控等都在其标准制定范围内,但除802学会较为成功外,其他学会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近年,IEEE聚焦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标准制定。
3.1 组织架构
IEEE-SA下设管理董事会,由标准董事会和合作建议组组成,其中标准董事会包括管理委员会(Ad-Com)、审计委员会(AuditCom)、产业关联委员会(ICCom)、新标准委员会(NesCom)、专利委员会(Pat-Com)、程序委员会和标准审查委员会(RevCom)。职能分工明确,部门各司其职,标准制定全过程由不同部门管理。配套设施全面,任何阶段的问题都有相应部分提供支持和答疑。精英治国模式,投票权由董事会的领导机构控制。
3.2 多样化的标准制定模式
与其他标准组织不同,IEEE支持两种标准制定模式,即个人模式与团体模式。个人模式中,个人可以发起标准制定程序,需要得到4个个人会员的认同并得到相关学会的赞助;需要建立投票小组,其中应至少包含10名成员。团体模式中,发起标准制定流程的是企业或大学、科研机构,至少需要获得3家团体的支持并找到赞助的学会才能发起标准制定流程。
3.3 标准制定流程
IEEE的标准制定步骤主要有:立项阶段,个人或团体有一定的想法后需寻找赞助者,确定赞助者后由IEEE董事会进行投票批准该标准是否进入制定流程;制定阶段,项目批准之后开始进入标准制定流程,该流程最长为4 年,其中包括标准草案的制订,赞助者对标准制定草案进行投票,投票通过之后由董事会进行投票,只有得到董事会批准的标准草案才能够发布。标准批准后的存续时间最长为10 年,在此期间该标准要么被继续修订要么被废止。
3.4 决策机制
标准制定阶段共需进行3 次重要的投票,其中两次董事会投票分别位于标准立项和标准制定阶段,还有一次是标准制定阶段董事会投票之前的赞助者投票。赞助者投票的投票小组由发起人组织建立,召集利益相关方进行投票;任何人都可以就标准内容提出建议但是只有有资格的成员才能参与投票,通常投票小组成员非工作组成员。参与投票人员必须超过投票小组人数的75%,获得超过75%投票人数的同意才能获得通过。投票小组成员的邀请至少需要15D,投票通常需要30~60D;如果有紧急情况可以把整个流程控制在90D内。工作组有义务就成员疑问进行答疑。该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学会对投票拥有绝对的掌控权,因为早期成员发起标准制定流程需要有相应领域内的学会赞助;第二,投票时间较长,且需要经过各级董事会的层层决策,这无疑拉长了标准制定的时长。
3.5 知识产权政策
IEEE于2015年3月更新其专利政策,新政策实施之前已通过DOJ的商业评估。IEEE新政策主要聚焦于对于合理费率、无歧视和禁令3个关键问题的修改,由于新政策倾向于保护实施者的利益,引发权利人的强烈不满,所以政策实施之后IEEE的标准制定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1)合理费率的定义
IEEE对于合理费率的定义为:就实施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而对专利持有人进行的合理补偿,应基于必要权利要求本身的价值,不应包括技术纳入标准而产生的溢价,合理费率的考量因素应重点考虑权利要求贡献于“最小合标实施方案”的价值。IEEE对于合理费率及其考量因素的定义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为许可费计算基准,用该方法计算许可费会导致权利人的收入大幅缩减;第二,合理费率的考量因素与现行司法实践相违背。2017年12月,美国法院判决的爱立信TCL案中使用“自上而下法”计算标准必要专利的费率,其中法院认为每件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相同,具体权利人获取许可费的高低取决于其标准必要专利应用范围的大小。
(2)无歧视
新政策要求权利人向任意使用到IEEE标准方案的实施者进行许可,只要他们是出于实施IEEE 标准的需要。根据新政策的要求,除终端厂商外,产业链中的零部件厂商也可以获得许可,但现行许可实践中权利人从许可成本、许可效率等多方面考虑只选择对终端厂商进行收费,新政策无疑剥夺了权利人对于许可对象的选择权。
(3)禁令
权利人及实施者应在没有不当拖延的情况下善意协商。只有在诸如实施者不执行法院判决等特殊情况下权利人才能申请禁令,且该法庭必须有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权。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即使实施者对许可谈判进行无理由拖延,只要其遵守法院判决,权利人也极难申请到禁令,此举不利于权利人维护其利益。
3.6 对比
3GPP与IEEE的主要区别是:从范围来看,3GPP聚焦于无线通信领域而IEEE主要聚焦于工程大类,且新兴领域的标准制定也会涉及;从参与主体来看,3GPP仅支持以企业为单位的成员参与而IEEE支持个人或企业双重模式的参与;从管理方式来看,3GPP的管理方式较为扁平化而IEEE的管理模式即为传统标准组织的管理方式;从流程方式来看,3GPP主要采取版本迭代法而IEEE与其他标准制定组织的流程类似;从制定时长来看,3GPP的标准制定时间一般为2年而IEEE 的时间较长一般为4年,10年内标准需要进行修订;从演进方式来看,3GPP的演进较快而IEEE 的演进较弱;从决策方式来看,3GPP的决策方式以全员认同为主投票为辅,而IEEE主要依据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从驱动方式来看,3GPP主要是成员驱动的方式,而IEEE则是成员与学会双重驱动的方式;从知识产权政策来看,3GPP的知识产权政策较为温和而IEEE具有较强的倾向性;从成功案例来看,3GPP出台最为著名的标准是无限通信标准而IEEE是802.11系列标准。
4 结束语
知识产权政策对标准组织运作产生深刻的影响,IEEE 知识产权政策修改之后,802标准委员会接收的保证书数量下降了38%,其中高通、IBM、IDC等重要权利人明确表示将拒绝许可,标准制定一度停滞。标准组织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尤其需要注意维护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包容性,才能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新形势下跨行业共同制定标准成为必然,标准组织在合作制定标准时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机制,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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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operation mechanism of standard organization under new situation
QIN Le
(China Academ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Beijing 100191, China)
Abstract:With deep integration of ICT industry and vertical industy, it is inevitable for both of them to cooperate in standard setting proced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operation of standard organizations, and therefore they need to ensure the inclusiveness and moderation of their ow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ies.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handling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subsequent disputes.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operation mechanisms of 3GPP and IEEE, and analyzes the important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the operation of standards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D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3GPP; IEEE
作者简介
秦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技术与标准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工程师
论文引用格式:
秦乐. 新形势下的标准组织运作机制研究[J].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0(1):82-86.
本文刊于《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0年第1期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本刊定位于“信息通信技术前沿的风向标,信息社会政策探究的思想库”,聚焦信息通信领域技术趋势、公共政策、 国家/产业/企业战略,发布前沿研究成果、焦点问题分析、热点政策解读等,推动5G、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引导国家技术战略选择与产业政策制定,搭建产、学、研、用的高端学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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