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但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发票;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虚开风险的发票; - 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的发票。
取得“异常凭证”后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口退税处理
尚未申报退税或已申报但未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 对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办理退税的,应按异常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 对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将追回对应已退税款。 若纳税人在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发票被列异,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抵扣处理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 - 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的,暂不允许抵扣; - 已申报抵扣的,应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不足冲减的须补缴。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特殊处理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如已申报抵扣、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可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核实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不作进项转出、不追回税款、不冲减抵扣。逾期未申请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五、异议处理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核实符合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条件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申报退税;已缴消费税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抵扣。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来源:上海税务,供稿:徐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