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公自用物品申报功能调整通知
一、进口业务调整
自2025年12月15日起,“货物申报”系统中“进口货物申报-进口公自用物品申报”入口关闭,相关业务统一迁移至“口岸执法申报-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系统办理:
- “1-常驻人员自用车辆”类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旅客进出境物品-常驻人员进境车辆”模块;
- “2-定居旅客自用车辆”类业务正式下线;
- “3-常驻机构公用物品”及“4-常驻机构公用车辆”类业务,分别迁移至对应“常驻机构”子模块。
二、出口业务调整
“货物申报”系统中“出口整合申报-出口公自用物品申报”入口同步关闭,迁移至同一新系统:
- “1-常驻人员自用车辆”类出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旅客进出境物品-非居民自用物品”模块;
- “2-定居旅客自用车辆”类出口业务下线;
- “3-常驻机构公用物品”及“4-常驻机构公用车辆”类业务,仍迁移至对应“常驻机构”子模块。
三、报关单关联要求
涉及公自用物品的进出口报关单,须先在“公自用物品”系统完成单据申报,再于“货物申报”系统中提交报关单;申报时,须将“公自用物品”生成的“申报单号”准确填入报关单“关联报关号”栏位。
四、操作指引
详细操作流程请查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服务支持—用户手册—《公自用物品》操作手册。
请相关企业提前熟悉系统变更,做好业务衔接。具体事宜可咨询现场海关、12360海关热线或95198技术热线。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