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845
作者:黄谨
摘 要
英国上诉法院在MS Amlin Marine NV诉King Trader Ltd等案中明确,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先付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被保险人破产,其索赔权利转移至第三方债权人后,该条款仍对债权人有效。法院认定先付条款为行业常规安排,不构成“苛刻或不寻常条款”,不适用“红手规则”。本案为海上保险责任承担与风险分配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
案件简述
2017年5月,船东King Trader Ltd将“Solomon Trader”轮出租给租船人Bintan Mining Corporation。2018年3月,保险人MS Amlin Marine NV向租船人签发《租船人责任、海上责任保险单(2017版)》,承保期限12个月。2019年2月,该轮在所罗门群岛搁浅,引发重油泄漏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船东及韩国船东互保协会支付清污等相关费用后,于2023年通过LMAA仲裁向租船人索赔并胜诉,获赔超4700万美元。但租船人已于2021年破产,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依据英国《2010年对第三人(保险人的权利)法令》(下称“2010法令”),当被保险人破产时,其对保险人的索赔权自动转移给第三方债权人。据此,船东与互保协会作为债权人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人于2022年10月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主张保险手册第30.13条规定的先付条款有效,即:“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的前提是已实际清偿相关损失、费用或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2024年7月,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保险人主张,主要理由如下:
- 先付条款已有效并入保险合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 条款表述清晰,明确将“先行清偿”作为索赔前提,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根据“2010法令”第9条,先付条款仅在涉及人身伤亡时无效,本案属财产损害,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 保险权利转移后,第三方债权人亦须受先付条款约束。
上诉方核心主张
船东与互保协会提起上诉,主张先付条款无效,主要理由包括:
1. 条款冲突:先付条款与承保条款相悖
上诉人认为,保险证书明确引用保险手册,并规定承保范围为租船人经最终裁决确认的法律责任。而先付条款位于手册第5部分“一般条款与条件”,属于限制性条款,实质限缩了承保责任。根据层级条款“专门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应排除先付条款的适用。
2. “红手规则”适用:条款属苛刻且不寻常
上诉人主张,先付条款使破产租船人丧失索赔资格,剥夺保险核心保障功能,属于“苛刻或不寻常条款”。且该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保险人未尽合理告知义务,依“红手规则”不应具有效力。
3. 条款未有效并入合同
上诉人指出,保险手册第1部分(承保条款)未提及第5部分的先付条款,而第2部分明确引用第5部分,说明当事人无意将其纳入核心内容。同时,保险证书仅概括引用手册,未具体指明包含此类限制性条款,故该条款未有效并入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与回应
2025年11月,英国上诉法院由首席法官Sir Geoffrey Vos、Singh LJ 及 Males LJ 组成合议庭,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逐项回应如下:
1. 关于条款冲突:不构成根本否定,可共存适用
法院指出,判断条款是否冲突的关键在于能否“公平且合理地一同解读”。援引Glynn v Margetson、Pagnan SpA案等先例,法院强调格式条款不得否定专门约定的核心义务,但若仅为程序性限定而非实质性否定,则不构成冲突。
本案中,承保条款确定保险责任的产生条件(法律责任经裁决确认),而先付条款设定索赔权的行使条件(需先行清偿)。两者分别作用于“责任成立”与“权利实现”阶段,逻辑上可并行不悖,属于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不违反层级条款适用前提。
2. 关于“红手规则”:非苛刻条款,规则不适用
法院澄清,“红手规则”准确称为“繁重条款规则”,适用于标准合同中“尤为苛刻或不寻常”且未充分提示的条款。但在商业保险领域,尤其双方具备相当议价能力时,适用门槛极高。
法院认定:第一,先付条款在海上保险中广泛存在,如船东互保协会规则长期采用类似安排,“2010法令”第9条特别保留其效力,证明其行业常规性;第二,该条款旨在防范道德风险,促使被保险人积极应对责任纠纷,不属于“苛刻”设计;第三,保险证书明确引用完整手册,手册目录清晰列明第5部分含“索赔”条款,专业经纪人理应查阅,保险人已履行合理提示义务。
Males LJ 补充指出,在专业经纪人参与的交易中,因疏于审查导致不知晓条款的后果不应由保险人承担。
3. 关于条款并入:已有效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保险证书明确载明“按2017年1月版租船人海上责任保险单执行”,与保险手册标题一致,表明当事人有将手册全部内容并入合同的合意。第5部分包含索赔程序、责任限制等关键内容,是合同不可或缺部分。若排除该部分内容,将导致合同无法执行,违背缔约目的。
此外,上诉人一方面援引第5部分中的层级条款支持其主张,另一方面否认该部分整体并入,逻辑自相矛盾,反证其认可该部分的合同地位。
案件结论与启示
英国上诉法院最终确认,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先付条款合法有效,即便被保险人破产、索赔权转移至第三方债权人,该条款仍具约束力。法院强调,合同解释应尊重文本原意、契合行业惯例并符合立法意图。
本案再次肯定先付条款作为海上保险常规风险管理工具的地位,强化了行业实践在司法裁判中的参考价值,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债权人间的权利边界提供明确指引,对全球海上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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