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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涉及金额1.60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7份,涉及金额6.99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一群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0.68万元。
线索预警锁定疑点 经营异常暗藏玄机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案件线索,指向互联网货运平台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即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对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税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是一家年销售额近6亿元的互联网货运平台物流公司,承接了大量的货物运输服务。但在深入该公司注册地址实地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并未按常理设在物流园区,反而坐落于一栋写字楼内,仅租用了一间狭小办公室,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公司涉案年度的全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及银行交易流水等相关资料。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涉案年度内从上游企业大量购进燃油,累计金额达1.60 亿元,然而其账簿资料中未见对应油品出入库记录,且固定资产台账未登记任何货运车辆,购买的燃油用于何处?
同时,通过分析银行交易流水发现,该公司存在频繁且大额的公转私、私转公交易,资金呈现“快进快出”特点,公司账户余额常年近乎为零。
税务核查撕开伪装 虚假业务终现原形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员及财务人员等关键人员进行了逐一约谈。
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一群辩称,其作为网络货运平台,扮演的是运输服务“中间商”角色,业务模式为先与货主签订运输协议,再调配外部司机完成运输,因此无需自持车辆,也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但面对检查人员询问大量购进燃油的去向和实际用途时,他却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随后,检查人员又依法约谈了该公司业务员。在法律的震慑下,业务员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公司并未实际承揽运输业务,而是通过伪造合同、虚构资金流水,并将下游企业提供的车辆与司机信息虚假录入货运平台,以应付监管检查。与此同时,财务人员提供的手写记账单进一步证实,该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发票、虚构资金流等违法行为。上述人员陈述与侯一群的辩解明显矛盾,为案件查办提供了关键突破。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在公安机关协作下,检查人员依法延伸调查了上下游二十余户企业,获取了多份证言及相关书证,全面厘清了该公司接受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2.7%—3%“开票费”的方式向上游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列成本与违规抵扣;同时,以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违规开具增值税货物运输发票,在收取3.5%—7%“开票费”后,将剩余资金在极短时间内转入购票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以此完成资金快速回流,最终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法网恢恢罪证确凿 严惩不贷彰显法治
经查,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涉及金额1.60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7份,涉及金额6.99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2025年5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一群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0.68万元。同时,227户下游企业由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