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
1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三部门决定对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实施分类监管[2]。
豁免监管范围明确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亚硫酰氯含量低、拆解困难、难以反向提取,扩散风险极低,将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管理范围,也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管控物项[3]。相关产品进出口无需申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4]。
其他产品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未列入上述豁免范围的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执行,须依法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5]。
政策意义:推动贸易便利化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锂亚硫酰氯电池是以亚硫酰氯为正极活性材料和电解液的一次性锂电池,广泛应用于智能仪表、医疗器械、科研仪器等领域[6]。此次监管优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助力锂亚硫酰氯电池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7]。
来源: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