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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除了10个禁止进口的都县外其他地区的可以吗?

日本除了10个禁止进口的都县外其他地区的可以吗? 隆川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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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近日,某企业从日本北海道进口一批预包装食品——纳豆(HS编码:2106909090),于2024年5月8日向上海某海关申报时单证被挂起。经人工审单,海关认定企业提交的随附单据不符合日本输华食品相关要求,责令退运或销毁该批货物。

企业自查后发现,已提供产地证、植检证、成分分析表、食品标签、包装说明及食品安全承诺等全套资料,但仍被拒,对此感到困惑:究竟缺少哪项关键材料?

日本输华食品单证监管政策背景

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后,为保障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44号公告,禁止从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同时规定: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上述产品,须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

2011年6月,原质检总局在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文件中调整措施,对山梨县、山形县部分符合条件的产品解禁,并明确: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制品、水产品、茶叶、水果、药用植物外,其余食品不再强制要求提供放射性检测证明。

为何合规申报仍被退运?

本案涉及的纳豆属于品目2106项下预包装食品,按现行规定仅需提供官方原产地证明即可。但海关拒绝放行并非执法过度。

根据实际监管要求,日本输华食品所附原产地证明必须满足特定格式要求,且需注明生产工厂至出口码头的运输路线及工具信息。若运输路径途经上述禁止进口的10个都县,亦不得入境。

本案例中,虽然纳豆成品自北海道出口,未经过禁运区域,但其加工原料曾流转至东京都(属禁止地区之一),因此违反了“全程不经过禁运地区”的监管原则,故被依法要求退运或销毁。

关务合规指引

日本食品进口单证审核要点

  1. 严禁进口来自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的食品(山形县、山梨县部分解禁产品除外);
  2. 原产地证明须为指定版本,并清晰列明成品及主要加工原料的生产、流转路径,确保未途经禁止地区;
  3. 自2023年8月24日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4. 所有进口食品须加贴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产品标准的中文标签。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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