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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手册》应对欧美制裁篇+美国涉俄制裁下的最新处罚案例:收款3万处罚700多万

《涉外法律服务手册》应对欧美制裁篇+美国涉俄制裁下的最新处罚案例:收款3万处罚700多万 贸易金融联盟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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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应对欧美制裁篇】撰稿人:朱探宇一、制裁体系解析:理解“游戏规则”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应对欧美制裁篇】

撰稿人:朱探宇

一、制裁体系解析:理解“游戏规则”

在当前地缘政治背景下,经济制裁已成为大国博弈的常规手段。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须深入理解以美国为主导的欧美制裁体系,这不仅是合规底线,更是关乎生存与发展的战略课题。

1. 主要的制裁主体与类型:美国、欧盟与英国的单边制裁

国际制裁分为联合国多边制裁和个别国家实施的单边制裁。对中国企业构成最大挑战的是由美国主导、欧盟与英国跟进的单边制裁体系。制裁形式已从针对特定国家的“全面制裁”转向精准打击的“清单制裁”和“行业制裁”。“清单制裁”通过发布黑名单限制特定实体交易;“行业制裁”则针对关键领域(如俄罗斯金融能源、中国半导体航运)施加限制。企业需开展精细化风险评估,判断业务是否落入制裁范围。

2. 美国制裁的核心工具:SDN清单与实体清单

美国两大核心制裁工具为中国企业带来深远影响:

  • OFAC的SDN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被列入者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美国人”不得与其进行任何交易。适用“50%规则”,即若一个或多个SDN实体合计持股50%及以上,该实体自动视为受制裁对象。
  • BIS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管理。限制向清单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的美国技术、软件和商品。对依赖美国技术的企业而言,上榜意味着供应链中断。BIS对涉及中国的出口许可通常采取“推定拒绝”政策,移出难度极高。

特征

OFAC SDN清单 (SDN List)

BIS 实体清单 (Entity List)

主管机构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BIS)

主要目的

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反恐、禁毒

国家安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技术管制

限制类型

资产冻结、禁止交易(金融封锁)

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限制(供应链/技术封锁)

影响范围

全球金融交易,特别是美元交易

获取美国原产技术、软件、商品

核心后果

被排除在美元体系之外,无法与美国关联方交易

关键技术和零部件采购受阻,生产经营面临中断

3. 美国制裁的全球触角:“长臂管辖”与一、二级制裁

美国通过“长臂管辖”将其国内法效力延伸至境外,形成全球性威慑:

  • 一级制裁:适用于“美国人”(包括公民、永久居民、美国注册实体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以及涉及“美国连接点”的交易。最常见的连接点是美元结算——即使交易双方均为非美国公司,只要通过美元清算即受管辖。
  • 二级制裁:直接针对非美国实体,惩罚其与被制裁对象(如伊朗、俄罗斯、SDN名单实体)的重大交易,即便无美国因素参与。惩罚方式为将违规方列入SDN清单,切断其进入美国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通道。此举迫使全球企业“选边站”,放弃与被制裁方合作。

中国企业面临战略困境:完全合规可能导致竞争力丧失;无视规则则面临严重损失。因此,应根据业务特性制定差异化策略:对于存在“美国连接点”的业务,须采取防御性合规;其他业务则应主动规避,从交易架构、支付货币、供应链设计等源头切断美国管辖链条。

二、涉外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与救济:当交易遭遇制裁

制裁突发将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企业若缺乏法律认知,易陷入被动。

(一)是否可以以遭遇制裁主张免责?

1. “合同受阻”理论的局限性

普通法下的“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要求履约变得“不可能”,而非仅“更困难”或“成本上升”。在制裁情境下,法院通常认为:

  • 成本增加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履行不能;
  • 存在申请许可证的可能性,在未正式被拒前,难以认定为“不可能履行”。

因此,单纯援引“合同受阻”难以成功免责。

2. “非法理论”的致命风险

若合同准据法为英国法,且履行行为违反英国制裁法规,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而不可执行。更关键的是“Ralli Brothers例外”原则:即使合同本身合法,但若履行地法律禁止该行为,合同亦无效。

此机制使美国制裁可被外国合作方用作“法律武器”:对方以制裁导致履约违法为由拒绝付款;而中国企业因在中国履约并不违法,难以反向抗辩。这形成“非对称风险”——外方可用制裁脱身,中方却难免责。

企业须意识到,制裁不仅是公法问题,更可能被私法“武器化”。长期亏损合同的外方可能借新制裁终止合作。合同管理应升维为动态法律防御,重视准据法、管辖权、支付货币等核心条款的设计。

(二)应对与防范措施

1. 事前防范:构建合同中的“防火墙”

(1)“不可抗力条款”的不足与改进
传统“不可抗力条款”在制裁场景下效力有限:除非明确列举“制裁”为事件,否则适用存疑;且要求“合理努力”克服障碍,易引发争议。例如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案中,关于“接受欧元是否构成合理努力”争议直至英国最高法院。

(2)加入更有针对性的“制裁条款(Sanctions Clause)”
应制定专门制裁条款,包含以下要素:

  • 明确触发条件(如OFAC、欧盟、联合国发布的具体措施);
  • 覆盖范围扩展至关联公司、代理人及第三方(银行、船公司等);
  • 规定法律后果:非被制裁方可选择暂停、终止合同或要求替代方案;
  • 明确合同终止后的损失承担机制。

参考范例:BIMCO租船合同赋予船东在承租人或货物涉制裁时拒绝靠港的权利;伦敦保险市场标准条款免除保险人在赔付会使其自身面临制裁风险时的责任。

(3)战略性工具的运用:“货币转换条款”
“货币转换条款”可在美元支付受阻时启用替代货币(如欧元、人民币、港币),避免履约僵局。完整条款应包括:

  • 启动条件(如因制裁导致美元支付失败);
  • 替代货币清单;
  • 汇率确定机制(如指定日期官方汇率);
  • 转换成本分摊方式。

更深层次的战略在于:支付货币选择本身就是法律决策。约定美元即创造“美国连接点”,主动纳入长臂管辖。建议从谈判初期就争取使用非美元货币作为第一支付货币,从根本上规避风险。

(4)规避法律陷阱:慎用伦敦仲裁与英国法
当前形势下,应谨慎接受“英国法管辖+伦敦仲裁”,因其可能将争议置于承认并执行欧美制裁的司法框架内,风险包括:

  • 英国法院依“非法理论”判定合同无效;
  • 公共政策倾向支持制裁执行,影响裁决公正性;
  • 程序障碍:律师、仲裁员有报告义务,导致指定仲裁员、缴费、信息保密困难。

替代方案推荐香港或新加坡:两地同属普通法体系,制度成熟,司法环境亲商,且政治中立,不会将美国单边制裁视为必须执行的公共政策,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公平的争议解决平台。具备条件时,优先争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境内仲裁。

2. 事中应对与事后救济:企业的合规与维权

(1)攻防兼备:善用《反外国制裁法》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为企业提供法律反制工具。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受害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某中国海工企业被列入SDN清单后,欧洲客户拒付工程款。该企业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对方在华船舶并提起诉讼,最终迫使对方申请OFAC许可并支付欠款。该案表明,中国法院可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即使合同约定了外国仲裁条款,若执行该条款构成“协助执行外国制裁”,可能因违反中国公共政策而被挑战。

(2)顶层设计:“双轨制”运营模式
对于全球化布局、风险敞口大的企业,终极应对策略是构建“双轨制”运营模式:

  • A轨(合规轨道):保留与西方市场深度绑定的业务,严格遵守欧美制裁与合规要求;
  • B轨(隔离轨道):设立独立法律实体、供应链和金融渠道,服务于受制裁影响或与美国战略不符的市场(如俄罗斯、伊朗、“一带一路”国家)。所有环节(注册地、人员、技术、支付货币)必须与美国因素实现“物理隔离”。

“双轨制”要求企业实现资本、技术、数据、人员和治理的彻底分离,确保两轨互不污染。这是企业在复杂地缘格局中构建战略纵深与韧性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推动建立非西方主导经济圈的微观体现。

三、实务问答

Q1:如何查询客户或合作伙伴是否在制裁名单上?有哪些官方渠道?
A1:应定期核查交易对手,主要官方渠道包括:
- 美国财政部OFAC:https://sanctionslist.ofac.treas.gov/Home/SdnList
- 美国商务部BIS:https://www.bis.gov/entity-list
- 欧盟:https://www.sanctionsmap.eu/#/main
- 英国: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inancial-sanctionsconsolidated-list-oftargets/consolidated-list-of-targets
建议将核查纳入客户尽职调查(KYC)和合同流程,并留存记录。

Q2:我司和美国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为什么还要担心美国的二级制裁?
A2:二级制裁专门针对非美国实体与被制裁国家(如伊朗、俄罗斯)的重大交易,即使无美国公司、美元或技术参与。惩罚方式是将违规方列入SDN清单,切断其与美国金融体系的联系。SWIFT被迫遵守美国对俄制裁即是典型例证,显示国际组织亦难抵御二级制裁压力。

Q3:被列入SDN清单和实体清单,对企业来说具体意味着什么?哪个更严重?
A3:两者均极为严重,影响层面不同:
- SDN清单:资产冻结,无法使用美元交易,所有“美国人”不得与其往来,对依赖国际金融系统的企业具有毁灭性;
- 实体清单:无法采购美国或含美国技术的关键零部件,对技术依赖型企业将导致停产。
严重程度取决于企业业务模式。

Q4:听说美国制裁有“50%规则”,这是什么意思?
A4:指若一个或多个SDN实体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某实体50%以上股权,则该实体自动被视为受制裁对象,即使未列名。企业需穿透核查交易伙伴的股权结构,防范隐性风险。

Q5:我们合同里有标准的“不可抗力”条款,这足以应对制裁风险吗?
A5:一般不可抗力条款未必涵盖“制裁”,且成本上升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建议采用专门起草的、措辞严谨的制裁条款,明确触发条件、责任分配与退出机制。

Q6:外国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入宽泛制裁条款,我们应该接受吗?如何谈判?
A6:不应轻易接受。过于宽泛的条款(如赋予银行单方面裁量权)会削弱信用证的确定性。可依据国际商会(ICC)指引,要求限定为:
(1)仅适用直接且强制适用于银行的法律;
(2)避免模糊表述如“银行内部政策”;
(3)明确具体的制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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