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公告
为支持航空枢纽港建设、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海关总署决定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并对相关监管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一、“国际通程航班”定义
“国际通程航班”是指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行李查验,在目的站提取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
二、业务办理
- 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应在开通业务前向海关总署提交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
- 海关总署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答复是否同意开通业务。
- 航空运输企业增减或变更航线、航班等内容需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 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企业,直属海关可暂停其业务并责令整改,超出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将终止其业务。
三、通关流程
- 航空运输企业应开展授权委托业务,配合海关开箱查验。
- 中转出境旅客统一在始发站办理托运行李交运手续,抵达中转站后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手提行李查验。
- 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后,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手续。
- 携带宠物进境的旅客,应当从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进境。
四、机场管理
- 机场运营方应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置专门的候机厅和查验区,配置检查设备。
- 提供技术支持以实现海关对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
- 具备对中转旅客识别、分流、拦截的条件。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
- 航空运输企业应主动配合海关做好法规宣传工作。
- 部分托运行李在中转站提取的旅客,应取消通程便利。
- 对托运行李施加有效标识,并与其他行李区别装载。
- 按海关要求及时传送旅客信息及舱单数据。
- 安排中转航班衔接时应预留不少于90分钟的海关查验时间。
- 全程负责中转旅客引导工作。
- 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为未办结手续的旅客办理下一程登机手续。
六、特殊情况处理
- 因办理海关手续导致中转旅客无法按时登机的,由航空运输企业妥善处置。
- 改签非“国际通程航班”范围的航班,应将托运行李交由旅客本人办理一般进出境手续。
七、其他事项
已试行“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按照已有航线、航班范围开展,涉及旅客卫生检疫及行李物品海关监管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公告及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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