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磁铁公司因擅自出口含稀土管制物项被海关处罚
经B海关调查认定,某磁铁有限公司委托报关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磁钢(报关单号:XXXXX0250518615502),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FOB总价17215美元。经海关查验及专业检测,实际货物含有0.11%的镝等稀土元素,属于国家管制物项,依法须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123,426.39元[k]。
该公司未取得出口许可即申报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k]。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B海关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k]。
鉴于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缴纳担保、认错认罚,并已办理删单退关手续,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k]。最终,B海关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7,000元[k]。
海关提醒:出口含稀土成分的货物,企业应事先确认是否列入国家管制物项目录,依法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件,如实向海关申报,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货物退运、行政处罚乃至资质吊销等严重后果[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