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因未获许可出口含亚硫酰氯电池被罚
涉案17票报关单,违法经营额逾8.5万元,海关依法处以罚款4.3万元
经P海关调查,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通过一般贸易渠道申报出口锂亚硫酰氯电池,涉及17票报关单,申报总金额为113.25万美元。经查,该批货物含有亚硫酰氯成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管物项,出口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许可证件。经核定,涉案亚硫酰氯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5,546.95元,已构成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k]。
上述事实由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据、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及海关查问笔录等证据证实[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口管制物项应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并依法办理报关手续。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经营额情况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出口经营资格[k]。
鉴于当事人行为性质及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P海关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3万元[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