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5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广大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浦东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包括“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浦东新区质量金奖”“浦东新区质量创新奖”。
(一)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二)浦东新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三)浦东新区质量创新奖主要表彰在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及其他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第三条 (奖项内容)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主办单位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是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启动评选工作。
每次评选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3个,浦东新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5个,浦东新区质量创新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7个。
评选周期和名额可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条 (活动要求)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表彰遵守以下要求: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
第五条 (评审标准)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工作及奖励经费)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孵化、宣传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对于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给予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相关单位宣传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示范引领)
获奖单位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推广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管理推进部门)
浦东新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质量和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指导、推动、监督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研究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选、监督管理,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等。
第九条 (评审组)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人员一般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内选择。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评审组负责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条 (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培育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单位纳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本区有意向追求卓越的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培育)
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
第十三条 (专家指导)
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推动单位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提高质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在评审中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四条 (导入引导)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审标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指导服务,引导相关单位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化质量管理模式,提高质量效益。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在本区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区同行业领先水平,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在提供公共服务、公益支持等方面的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避免重复申报)
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
获得国家、市级政府质量奖或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的,不再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获得浦东新区质量金奖、浦东新区质量创新奖的,可再次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若评选结果未高于原先所获奖项,将不纳入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 申报评定
第十七条 (申报通知)
区市场监管局应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等,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公示)
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前,相关单位应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二十条 (初步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二十二条 (资料评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价)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审定公示)
区质量和标准化联席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报告,研究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
区市场监管局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 (批准)
拟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
第二十七条 (奖励)
对获得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奖金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批准后确定,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对获得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将推荐申报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纪律)
参与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区市场监管局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 (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按流程处理所受理的异议举报。
第三十二条 (获奖义务)
获奖单位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获奖称号使用)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材料真实性)
获奖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奖励撤销)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六条 (资料保存)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8日。
END
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益服务政策咨询热线:
021-6922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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