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友臣、李枚倩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于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要求平台企业自2025年10月起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并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月、4月、7月、10月)定期报送上季度数据。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15号公告(简称“15号文”),细化报送要求,在互联网平台及跨境电商领域引发广泛关注。尽管15号文不强制要求报送境外经营者向境外销售的收入,但通过17号公告(简称“17号文”)对代理出口企业提出信息披露义务,填补了中国商品经由境外平台销往海外的税收监管空白。
随着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呈现高流动性和虚拟化特征,税务机关难以直接掌握商家真实经营数据。为此,国家依托平台企业和代理出口企业的信息报送机制,强化税收征管。本文结合15号文与17号文,解析跨境电商平台及外贸企业的涉税报送义务、政策意图与合规应对路径。
15号文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报送义务
规范意旨
15号文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制定,旨在推动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该制度不新增税负或纳税义务,而是通过信息透明化,纠正部分经营者隐匿收入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促使税负回归合理水平。同时,有助于遏制“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改善平台内恶性竞争生态。
报送主体
境内互联网平台
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营销推广等营利性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均属报送主体,包括电商、直播、货运等类型平台(如淘宝、京东、美团)。报送责任主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未取得许可但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
- 以上均无时,由实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承担报送义务。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义务承担主体
境外互联网平台
亚马逊、沃尔玛、Temu、TikTok Shop等境外平台同样需履行报送义务,具体责任主体如下:
- 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由该境内企业报送;
- 未取得许可证的,由提供入驻、运营、推广等服务的境内主体报送;
- 在境内无运营主体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报送。
亚马逊发布的关于报送中国卖家信息的通知
境外平台不得以跨境运营为由规避报送责任,必须确保境内税收监管覆盖其中国卖家。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义务承担主体
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其中,境外平台仅需报送境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以及境外经营者向境内销售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收入。
1. 平台基本信息
包括平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2. 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已登记经营者需报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店铺名称、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未登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需报送: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国籍、地址、店铺名称、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
亚马逊发布的关于报送中国卖家信息的通知
若平台运营直播业务,还需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若为小程序、聚合平台等提供基础服务,需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境外平台无需报送境外经营者身份信息。
3. 收入信息
平台需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报送上季度收入,包括: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
- 其他网络交易活动收入;
- 交易(订单)数量。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非货币形式收益(如虚拟货币)应按取得当日平台折算规则换算为人民币计入收入。收入确认时间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凭证之日。“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包括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费、广告费、交易佣金等,由各运营主体合并计算后填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境外平台需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报送其境外经营者向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暂不报送。
4. 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向网络主播或其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的,须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报送主播及合作方的身份与收入信息。报送主体为实际支付款项的经营者,而非平台本身。
5. 身份信息变更标识义务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平台应在报送相关表格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未变更的无需重复报送。
税务检查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检查或发现涉税风险时,平台可能被要求提供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信息等资料,不得以技术限制、权限不足等理由拒绝。此类信息不属于常规报送范围,而是基于执法文书的配合义务。拒不提供的,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而非适用《报送规定》。
延期、更正与终止报送
- 延期: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报送的,可提交《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延期。
- 更正:发现报送信息有误的,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更正。
- 终止:平台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当期信息,并在《基本信息报送表》中注明“运营结束时间”。
违规后果
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以下情形视为“情节严重”:
- 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未按时或漏报信息;
- 累计2次以上瞒报、谎报信息;
- 协助商家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 伪造、篡改涉税信息或协助他人伪造;
-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报送。
此外,违规行为将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一年内两次以上违规的,税务机关可向社会公示。
17号文下外贸进出口企业涉税信息报送问题
规范意旨
17号文第六、七条明确,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依法申报企业所得税。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申报对应收入;代理出口企业(含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模式)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若未准确报送,代理企业将被视为自营出口,承担相应税款。
此前15号文未要求平台报送境外商家向境外销售的数据,导致部分注册在境外、实则销售中国产品的商家游离于监管之外。17号文通过代理出口企业的信息报送,实现对“中国源头货”出口收入的有效追踪。例如,中国企业通过海外关联公司在亚马逊销售产品,虽平台不报收入,但代理出口企业在报关时需报送实际货主信息,使税务机关得以掌握真实出口情况。此举也倒逼代理企业核实真实货主,加速淘汰“买单出口”等不合规操作。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的报送
报送义务主体为最终代理报关的企业,即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只有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才需填写《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即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信息与出口金额。
若填报的委托方为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货主或境外主体,该笔出口将被视为自营,由代理企业承担相应企业所得税。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外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代理出口企业收取实际委托方代理费的,应在预缴申报时将代理费作为营业收入申报。
- 实际委托出口方应就出口货款申报营业收入。
- 若存在多层委托(如A委托B,B再委托C出口),则A仅就差价申报收入,不填“出口代理费”栏;C以其收取的代理费申报营业收入及出口代理费收入。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合规应对
加强对相关主体身份信息的核验
平台企业应定期更新并核验经营者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外贸企业应严格审查委托出口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生产记录等,准确识别实际货主,避免因填报错误承担税责。
妥善储存经营者收入信息
平台企业需具备长期、完整保存交易数据的能力,包括合同、订单、资金流、物流等信息,以应对税务检查。技术能力不足或存储机制不健全的企业应尽快升级系统,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全面、及时完成合同更新
平台应修订与商家的入驻协议,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保密例外条款及法律责任。代理出口企业应在委托合同中细化委托方资料真实性保证、违约追偿等条款,降低合规风险。
对税务机关的约束
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后负有保密义务,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若其工作人员泄露信息或滥用职权,平台及代理企业可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11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