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1号(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5〕181号
根据近期商品编码调整及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情况,为优化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商品编码调整
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二)术语统一
将公告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的“进口服装采信”统一修改为“进口服装检验采信”。
(三)申请路径更新
删除原“申请方式”中关于具体路径的说明。相关申请路径在原公告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第七部分明确,路径由“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调整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二、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术语统一
将公告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的“进口水泥采信”统一修改为“进口水泥检验采信”。
(二)检验报告内容调整
将“随附采信商品照片”修改为“随附签封(带唯一封识号)样品照片”。
(三)检验报告有效期变更
有效期由“六个月内有效”调整为“仅对该检验批水泥有效,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
(四)采信机构认可标准提升
将“五、采信机构要求”中第1款和第2款的“ISO/IEC 17025认可”修改为“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认可”。
(五)申请路径更新
删除原“申请方式”中的路径描述。申请提交路径按附件3服务指南第七部分执行,路径同步调整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六)新增申报要求
采信机构应在进口水泥申报前,通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外的检验报告;取样后40天内补充提交28d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并在备注栏注明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七)新增采信条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的,须满足以下条件:确认生产企业已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有效质量控制;提供该企业相同品种/强度等级水泥近一年的季度质检记录;承诺已按标准实施出厂确认,生产过程质量可控;对于补充报告前已销售的水泥,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八)检验项目和技术规范更新
在原公告附件1《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中,“检验项目”增加“监装”,技术规范以认定/认可的技术规范为准;新增“取样/制样”、“放射性核素限量”项目;技术规范由“GB175-2007”更新为“GB175-2023”;并增加备注:“技术规范若后续更新,以执行的最新版本为准”。
(九)质量安全声明内容补充
原公告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中,增加“生产企业已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出厂确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有效”的声明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