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申报系统更新(2025年12月10日版本)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货物申报系统已完成更新。当报关单表体“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时,允许在不同报关单表体的“协定享惠”栏中录入不同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信息。
公自用物品申报系统升级(2025年12月10日版本)
依据海关总署相关要求,公自用物品申报系统同步完成功能优化,主要更新如下:
新增申报功能
- 常驻机构菜单下新增“常驻机构公用物品”和“常驻机构公用车辆”申报模块。
- 旅客进出境物品菜单下新增“常驻人员进境车辆”和“高层次人才进境车辆”申报功能。
新增查询功能
- 综合查询菜单中增加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常驻机构公用车辆”“常驻人员进境车辆”及“高层次人才进境车辆”的查询支持。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功能调整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于2025年12月15日起对“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部分功能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进口业务调整
- “货物申报-进口货物申报-进口公自用物品申报”入口关闭,相关业务迁移至“口岸执法申报-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系统办理。
- “常驻人员自用车辆”进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旅客进出境物品-常驻人员进境车辆”模块。
- “定居旅客自用车辆”进口业务下线。
- “常驻机构公用物品”和“常驻机构公用车辆”进口业务分别迁移至对应常驻机构子模块。
出口业务调整
- “出口整合申报-出口公自用物品申报”入口关闭,功能并入“口岸执法申报-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系统。
- “常驻人员自用车辆”出口业务调整至“非居民自用物品”模块。
- “定居旅客自用车辆”出口业务下线。
- “常驻机构公用物品”和“常驻机构公用车辆”出口业务迁移至对应模块。
申报流程说明
涉及公自用物品的报关单,需先在“公自用物品”系统完成单据申报,再通过“货物申报”系统办理报关手续,并将“申报单号”填入报关单“关联报关号”栏位。
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业务详情可咨询现场海关、12360热线或95198技术热线。
拟证出证系统更新通知(2025年12月11日)
为提升证书申领便利性,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于2025年12月11日对“单一窗口”拟证出证系统实施升级,主要内容包括:
新增电子证书功能
- 出境检验检疫证书申请新增66种电子证书的申请与预览功能。
随附材料上传支持
- 在出境检验检疫及通用证书申请中,新增PDF文件上传功能,企业可使用模板直接提交证书文件。
打印与查验优化
- 新增A4纸打印功能,适用于海关已签发的A4格式证书。
- 企业可通过扫描证书右上角二维码查看电子证书详情。
建议相关企业及时熟悉操作流程,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