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24年,孙玉宁利用担任长春海关副关长、满洲里海关关长、郑州海关关长、大连海关关长及海关总署副署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转业安置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
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孙玉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部分受贿行为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情况
该案于202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孙玉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孙玉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