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俄罗斯绿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绿豆(Vigna radiata)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非种用绿豆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俄罗斯联邦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俄方考核批准,并由俄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相关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灰豆象 Callosobruchus phaseoli
3.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4.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5.菜豆晕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phaseolicola
6.豌豆脚腐病菌 Didymella pinodella
7.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及相关标准,在种植和仓储区域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提交监测报告。
2.俄方须监督绿豆从种植到出口全过程,确保具备完整可追溯体系,并督促企业严格筛选除杂,确保不带畸形、破碎、病变粒,以及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和其他植物残体。
3.如发现新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俄方应及时通报中方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绿豆须采用全新、清洁、透气的包装材料。每个包装须以清晰中英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产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预包装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GB 7718规定,相关信息应以标签形式粘贴于包装上。
(三)产品要求
输华绿豆须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体昆虫、杂草种子、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及砂砾等异物。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俄方应对输华绿豆实施植物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合格货物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绿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集装箱号等运输信息。若检出活虫,须在出口前进行检疫处理,证书中需注明处理方式、时间、温度和药剂等详情。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实施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情形,按相关规定处理。
如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俄方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