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会计体系并非独立立法,而是隶属于德国财会法(Bilanzrecht),其核心依据为《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简称 HGB)所确立的“规范记账基本原则”(Grundsätze ordnungsmäßiger Buchführung,GoB)。该体系最早系统化于1897年《商法典》修订,将当时普遍适用的商业会计实践上升为法律义务,要求所有受《商法典》调整的商事主体依法记账并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2009年生效的《财会法现代化法》(Bilanz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BilMoG)是近年来影响深远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免于记账义务的营业额门槛、在保持本土体系独立性的同时对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与现代化水平。
即使部分主体不受《商法典》记账义务约束,如自由职业者或年营收低于80万欧元的个体工商户,仍须履行税法下的会计与利润申报义务(依据《租税通则》第140条及以下、《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因此,在德国经营不存在完全免除会计责任的主体。
一、GoB 的法律性质:原则主导与判例补充
GoB 并非固定规则清单,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法律概念,除《商法典》外,还散见于《股份公司法》《所得税法》以及法院判例和专业实务中。随着商业模式和技术进步,其内涵持续扩展。
HGB 第238条规定了基本会计义务:
- 企业必须记账;
- 账目应使第三方能在合理时间内理解企业经营状况;
- 所有会计事项须可追溯且有凭证支持(无单据不入账)。
年报编制遵循多项关键原则(HGB §§243–252),包括:
- 清晰明了原则(Klarheit)
- 及时编制原则
- 完整列示、禁止随意抵销(§246)
- 持续经营假设
- 审慎性原则(Vorsichtsprinzip)
- 权责发生制(Accrual Principle,§252)
相较于中国会计准则,德国体系更强调原则导向,依赖专业人员结合具体业务进行判断。
二、会计科目体系:法定框架与行业标准结合
《商法典》规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的基本结构,但未细化科目设置。实际操作中广泛采用行业科目表(Kontenrahmen),如 SKR03(适用于服务型企业)和 SKR04(按资产负债表逻辑设计)。
企业合规性主要依赖原则解释、行业惯例与凭证完整性,而非僵化的表格化规则。
三、财务文件保管义务:十年法定期限
根据 HGB 第257条,企业须有序保存以下资料:
- 商务账簿
- 库存盘点清单
- 年度财务报表
- 重要商务信函
上述文件保管期限为10年(自会计年度结束次年起算);会计凭证则需保存8年。税法(《租税通则》第140条及以下)对此具有同等强制效力。
实践中,部分在德中资企业因语言障碍或对当地商业文化理解不足,导致凭证管理不规范,进而引发风险评分上升、税务稽查问题增多、年报审计失败乃至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等后果,此类风险常被低估。
四、委托机构不转移法律责任
尽管多数德国企业将记账与报税外包给税务师或会计师,但法律明确规定:文件整理与保管的最终责任仍归属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建议在德经营的中资企业:
- 设立专项财务管理预算;
- 委托专业机构或聘用合格财务人员;
- 建立符合德国监管要求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
健全的财务管理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企业在德国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