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作场所管理规定(Arbeitsstättenverordnung)概述
基于2004年法规及后续修订的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德国《工作场所管理规定》(Arbeitsstättenverordnung)于2004年8月12日颁布(联邦法律公报 I S. 2179),并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第282条法令最后一次修订(联邦法律公报 I S. 1474)[k]。
该法规旨在落实以下三项欧盟指令中关于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k]
- 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89/654/EWG指令,涉及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保护的基本规定(欧盟法律公报 L 393 S. 1);
- 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92/58/EWG指令,关于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警示标识的最低要求(欧盟法律公报 L 245 S. 23);
- 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92/57/EWG指令附件IV,针对临时或移动建筑工地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最低标准(欧盟法律公报 L 245 S. 6)[k]。
本法规由德国联邦政府与联邦经济和劳工部在联邦参议院同意下制定,并作为2004年8月12日第2179号法令的一部分发布,自2004年8月25日起生效[k]。
法规内容涵盖:
§1 目标与适用范围;
§2 定义;
§3 风险评估;
§3a 工作场所的设立与运行;
§4 工作场所的特殊要求;
§5 非吸烟者保护;
§6 工作室、卫生设施、休息与待命室、急救室及住宿条件;
§7 工作场所委员会;
§8 过渡性规定;
§9 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k]。
根据§1(1),本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设立与运行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k]。
§1(2)规定,本法规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但第5条及附件第1.3点除外:
1. 旅游经营与市场交易活动;
2. 用于公共交通的交通工具;
3. 属于农业或林业企业但位于其建成区之外的田地、森林及其他区域[k]。
根据§1(3),联邦总理府、内政部、交通与数字基础设施部、环境与自然保护部、国防部及财政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与联邦劳动与社会事务部协商,并在非内政部主管事项中与其协调,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尤其是维护或恢复公共安全)批准例外情形,但须同时规定替代措施以确保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保护水平不降低[k]。
工作场所与工作地点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德国法规对工作场所相关概念的界定
§2 定义
(1)工作场所指:
1. 位于企业厂区或建筑工地范围内的室内或室外场所,用于设置工作岗位;
2. 位于企业厂区或建筑工地范围内的其他室内或室外场所,雇员因工作需要可进入的区域。
(2)工作地点指工作场所内的特定区域,雇员因从事其本职工作需在日常工时内规律性地、较长时间停留的场所,而非短暂经过。
(3)工作间指在建筑物内部长期设置工作岗位的房间。
(4)工作场所还包括:
1. 交通通道、逃生通道、紧急出口;
2. 仓库、机房及辅助用房;
3. 卫生设施(包括更衣室、洗手间及厕所);
4. 休息室及待命室;
5. 急救室;
6. 员工住宿设施。
此外,凡本法规对其提出特别要求且服务于工作场所运营的设施,亦属于工作场所组成部分[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