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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依法对32名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各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截至2025年12月1日,下列32名机动车驾驶人(清单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因上述原因已被注销,由于其机动车驾驶证未回收,现依法予以公告作废。
大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2月9日


来源:大田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发布/小K、责任复审/洪玉
来源:大田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发布/小K、责任复审/洪玉

